知識產權 | 今天的你,侵權了嗎?

隨著人們對法律知識的提高以及對法律的日趨重視,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開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針對著作權的維護,也越來越重要。在維權意識增強的同時,也逐步開始找尋避免侵權的辦法。

《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四節權利的限制第22條,明確規定了屬於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包括個人使用、在課堂教學研究中使用、適當引用等情形。


就個人使用而言,這種情況僅限於純粹為個人的目的而進行使用,當你想在圖書館或閱覽室複印一部作品的部分片段或者是期刊中的某一篇文章時,此時的你可以進行復制,因為這就是屬於純粹的個人使用的情況。但是如果是具有一定的商業目的或者是將已經複製的免費向公眾散發,這種行為是屬於侵權的。

知識產權 | 今天的你,侵權了嗎?

著名演員林志穎,曾因發佈了一篇圖文微博而陷入了一場侵權糾紛,接下來就讓我們來看看案件始末:

1992年,朱慶福拍攝完成一幅作品,其作品展現我國偵察兵的真實面貌,反映了中華民族的氣節與民族精神;2013年,林志穎在微博發佈了一條圖文微博,將朱慶福一張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戰士的頭像換成其自己的頭像並進行裁剪,同時配上誤導性文字,對該照片產生誤導;至2015年12月,網友在盤點明星光頭照時還將該篡改後的照片作為林志穎具有代表性的光頭照片,惡劣影響深遠;2017年,朱慶福將林志穎,新浪微博運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2017年9月,法院判林志穎在其新浪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72小時發表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合計34.5萬元。

朱慶福拍攝作品《中華男兒》

知識產權 | 今天的你,侵權了嗎?

知識產權 | 今天的你,侵權了嗎?

侵權時所發微博

雖然林志穎在抗辯時,強調自己主觀沒有想要侵權,而且自己微博所使用的照片並不是自己進行修改的,而是網友對照片進行修改,自己在使用前該圖片就已經存在,並不構成侵權。但是,在法院看來,林志穎的行為,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作品進行修改的行為,該修改已經達成了歪曲該作品中心思想表達的程度,並將其作為配圖在新浪微博中發佈,發佈時亦未為朱慶福署名,該種行為已構成對朱慶福涉案作品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因此,法院判決林志穎在其名為“夢想家林志穎”的新浪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七十二小時發表聲明,向原告朱慶福賠禮道歉;並進行經濟賠償。這一名人侵權案才告一段落。

知識產權 | 今天的你,侵權了嗎?

知識產權 | 今天的你,侵權了嗎?

所以說,不是所有的個人使用都是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它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即要保護權利人的署名權;二、不得侵犯著作權人其他權利,比如說權利人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三、僅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而不能其他有商業目的的活動;四、必須是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知識產權 | 今天的你,侵權了嗎?

在評論、介紹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時,總是存在需要藉助他人已經發表作品內容的情況,此時,同樣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因為這種使用的許可,是為了創作作品,有時是關於創作評論文章或學術著作所需求的,此時需對他人作品的具體表述加以引用,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地進行表述,更加直觀地給人以感受,增加對文章評論、說明事實的認同。

莫言,在2012年成為首位獲得諾貝爾文學獎的中國籍作家。在其獲得諾貝爾文學獎後,諾貝爾獎官網摘錄了《天堂蒜薹之歌》的部分章節,作為對莫言作品的介紹。同時,也存在其他人對其作品進行評價、學習、鑑賞。在這種情況下,對其作品進行少部分的引用來說明問題、進行鑑賞等,都是屬於合理使用範圍的。然而,如果在一篇文章中大量引用了其作品,與自己想要表達、評論的內容沒有直接的關聯,並不存在自己獨創性的內容時,就不屬於合理使用了,在這種情況下,已經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有沒有一個明確的數值如引用部分高於10%就構成侵權這樣的規定存在呢?顯然,是沒有類似法條的,因為引用作品的情況是複雜的,當你想要對一首古詩或詩歌進行賞析時,我們往往要對這首詩進行逐字逐句的鑑賞,此時就需要對全詩進行引用,這種引用並不構成侵權。

所以,在我們日常中使用他人作品時,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個人在合理使用時“度”,切莫讓隨性支配自己。

專業的代理機構可以幫您把關知識產權,做好知識產權佈局保護!如果您對商標、專利、版權有不理解的,可以點擊下方“瞭解更多”或私信聯繫橙慶天和知識產權,小編為您解答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