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理解與適用

湖北《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理解與適用

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司法廳聯合下了《關於在民事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下簡稱《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準確理解和運用《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才能讓這一制度發揮保障權利,提高效率,促進公正的作用。

一 律師調查令的法律依據和性質

01 什麼是律師調查令

《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了什麼是律師調查令,律師調查令是指民事審判和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簽發的由指定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收取特定證據、調取財產線索的法律文件。

02 律師調查令的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 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等司法解釋當中,對律師調查令也做了相關規定。

03 律師調查令的性質

從《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規定的律師調查令的調查權來看,與《律師法》規定的律師獨立調查權不同,律師調查令是律師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查通過後簽發,由律師持令在法院審簽發的律師調查令範圍內進行調查,本質是法院調查權的延伸,屬於授權行使部分司法權。但從律師調查令的法律依據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來看,律師調查令缺乏統一的、明確的法律依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相關單位下發的《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屬於規範性文件,缺乏上位法的規定,律師調查令的主體是律師,不是法院,在執行中是否會遇到一些障礙,還有待觀察。

二 哪些程序中的可以申請律師調查令

根據《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在四個程序中,代理律師可以根據需要申請調查令:

●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代理律師在開庭前提出申請;

● (二)適用普通程序的,代理律師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

● (三)在執行案件立案後,執行申請人或代理律師在終結前書面申請;

● (四)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三 律師調查令收集證據的範圍

01

根據《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律師調查令收集證據的範圍,限於書證、電子證據、視聽資料等,不包括證人證言。第二審程序中,申請調查的證據限於新證據。執行階段限於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有關的證據或財產線索。

02

《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對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種類進行了列舉,共列舉了十五項不同中類型的證據(第十六項還有一個兜底條款),這也是湖北省《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中的一個重要的亮點,列舉的範圍包括了民事訴訟中可能遇到的各類書證、電子證據、視聽資料等,列舉的十五項證據中有常見的書證,如公司的規章制度、股東會、董事會會議記錄等、自然人或企業徵信記錄、銀行開戶信息(注:不包括銀行流水)等,也列舉了一些新型書證以及電子證據,如:支付寶、財付通、餘額寶、等互聯網平臺財產情況及其變動或者是交易明細等。

03

《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還規定了不予簽發律師調查令的四種情形:

  1.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2. 與待證事實不具有關聯性或必要性的;

  3. 申請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調查的;

  4. 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師持調查令調查的情形。

四 申請律師調查令的程序

01 遞交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1. 申請書符合規範格式。《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已經提供了申請書示範文本,律師只須按要求填寫,其中重點要說明申請律師調查令的理由;

  2. 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律師二名;這個對委託律師人數的要求;

  3. 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指派律師函或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函件需註明隨行調查人員信息;

  4. 代理律師的執業證書;

  5. 律師調查令使用承諾書。《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也提供了示範文本。

02 法院審查簽發

  1. 合議庭、獨任法官或者執行法官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律師調查令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簽發。審查的重點是申請調查的證據類型和範圍及與案件的關聯性和必要性。

  2.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由合議庭審判長、獨任法官或者執行法官簽發調查令。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作出明確答覆,記入法庭筆錄,納入案卷保存。

03 律師持令調查

律師持調查令調查時,應當由兩人共同進行,主動出示律師調查令和執業證等證件,由接受調查人核對。持令人應與調查令上載明代理律師一致。

律師持令調查時應注意:

  1. 要對調查令的應載明的內容進行詳細核對。如果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表述不準確、格式不對、有錯別字、日期不對、聯繫人聯繫方式不對等等,都有可能成為被調查人拒絕配合的理由,導致調查失敗。

  2. 持令調查律師應與申請調查令的律師保持一致。中途不能變更、不能由其他律師替代。

  3. 在有效期內完成調查取證。法院簽發律師調查令時,會根據案情繁簡和調取證據難易程度確定有效期,最長期限為15天,超過期限則律師調查令失效。因此,律師應注意調查的時限,避免因律師調查令失效影響調查。

04 收集的證據及回執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法院

調取證據後,律師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及接受調查人填寫的回執提交人民法院。接受調查人將證據自行郵寄法院的,律師應向法院書面說明。

律師因故未使用調查令的,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限屆滿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回執交還人民法院入卷。

可以看出,無論收集到的證據對申請方是否有利,調查律師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毀滅調查收集到的證據,都應完整的交給法院。律師即使沒有使用調查令的,也應“完璧歸趙”將回執交還法院。

五 律師調查令應當載明的內容

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應包括以下內容:案件編號和律師調查令的編號;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律師的姓名、執業證號、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接受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財產線索;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律師調查令簽發日期、院印;律師調查令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妨害調查的法律後果。

以上是法院應審查簽發的內容,律師也應對這些內容進行復核,避免發生錯誤而導致調查失敗。

同時,《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規定,律師調查令內容必須打印,不允許有手寫。杜絕律師調查令的隨意性,防止偽造、變造。

六 持調查令調查遇到不配合怎麼辦

接受調查人應積極配合律師持令調查工作。人民法院發現接受調查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呢?《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並沒有直接規定,但在《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附件《律師調查令》的樣式文本中,明確告知了妨害調查的法律後果,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對有協助義務而拒不履行的單位和公職人員,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也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因此,為了保障調查的順利進行,持令調查的律師應注意收集不予配合的相關證據,為法院採取處罰措施提供依據。

七 律師濫用調查令的責任

01行政責任

持令律師濫用調查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予以處罰或懲戒;

02 司法處罰

持令律師濫用調查令,構成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03 刑事責任

持令律師濫用調查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4 列入黑名單

持令律師濫用調查令,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決定在六個月至兩年內不再向該律師簽發調查令,通過人民法院內網公示並將相關情況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八 統一律師調查令樣式,增強調查令的權威性

為了提高律師調查令在實踐當中的規範性、權威性,《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同時規定了四件附件:分別是:《律師調查令申請書(樣式)》、《律師調查令文書(樣式)》、《律師調查令回執(樣式)》、《律師調查令使用承諾書》。

  1. 方便了律師申請律師調查令,有預定格式,直接填寫;

  2. 可以形成統一的律師調查令模式,體現了律師調查令的規範性、權威性。

  3. 不僅可以清晰的告知被調查人應提供證據的注意事項、無法提供證據的處理方式,同時也詳細告知了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方便統一管理。

建立律師調查令制度,將進一步發揮律師的作用,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將提高訴訟效率,促進司法公正。作為執業律師,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律師的職責之所在,從調查令開具到完成調查取證,需要每位代理律師認真學習《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只有嚴格規範持令調查,杜絕調查令的濫用,才能讓律師調查令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

湖北《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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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曹 迪

終審|偉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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