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結一案,修復一片 江蘇創新環境資源審判機制保護生態

新華網南京4月23日電(虞啟忠)4月22日,世界地球日。“珍愛地球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今年世界地球日的主題,保護地球,也是拯救人類自己。為了最大限度的壓降破壞環境資源類案件,江蘇不斷創新環境資源案件審判機制,從“三合一”到“9+1”,行動迅速,精準打擊,“辦結一案,修復一片”生態司法保護奏響最強音。

破解環境資源案件審判短板 “三合一”應運而生

“在法院內部,為了做到術業有專攻,主要按照訴訟程序的不同,將案件分為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類案件交給不同的業務庭處理。這種機制對於大量普通案件來說是沒有問題的,但對環境案件來說就有些力不從心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庭副庭長陳迎說,一起汙染行為牽涉諸多法律責任的追究,這是環境案件有別於一般案件的特點。

陳迎介紹,所謂隔行如隔山,這在法院內部也不例外,原來機制中,刑事法官在審理環境汙染犯罪案中是很難去考慮後續的環境修復費用賠償問題的,民事法官在處理環境修復賠償時一般也不會去關注行政監管問題。這就會導致責任追究的全面性大打折扣。同時,按照原有的流水線式的方式分別審理,也容易導致訴訟週期拖延,增加訴訟成本支出。因此,2013年,江蘇高院發佈了《關於確定全省資源環境集中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的通知》,明確由指定的45個基層人民法院承擔指定區域內資源環境案件的集中審判任務,集中管轄法院在環資案件審理上實行由專門審判機構承擔環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三合一”集中審理,開展了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實踐探索。

破解環境執法、司法“地區差” “9+1”機制登場

“‘三合一’解決了集中管轄的問題,但實際運行中,環境執法、司法‘地區差’又成為環境資源案件審理中遇到的新問題。”陳迎介紹,生態環境是統一的有機整體,而由於以往法院司法管轄權限受到行政區劃的限制,在環境資源審判中,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環境執法、司法尺度可能存在差異,同時跨行政區劃的汙染案件又難以全面追究汙染者的責任。

據悉,2019年7月1日,完全打破以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環境審判機構,按照生態功能區為單位構建全省範圍的“9+1”新型審判體系正式啟動。其中的“1”是指依託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的南京環境資源法庭,這是2019年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設立的,跨區域集中管轄全省9個環資法庭提起的上訴案件以及原來由全省所有中級法院受理的全部一審環境資源案件;9個生態功能區法庭是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全省各生態功能區為單位設立的基層環資法庭,多數都是跨省轄市範圍集中管轄環資案件(其中設在南通如皋法院的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集中管轄南通、揚州、泰州三個省轄市22個縣市區的環境資源案件)。

這一操作打破了以行政區劃佈局法庭的舊模式,在全國尚屬首次。

“建立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9+1’機制本身就是對環境訴訟主客場效應的摒棄,有利於破除地方保護和不當干預。新機制運行後,全省法院先後就非法捕撈水產品、涉野生動物刑事保護、汙染環境案件證據等方面進行標準統一,推動行政執法與環境司法在法律適用上的統一,保障國家法律法規的統一正確實施。”陳迎介紹,環境資源“9+1”審判機制是五年來施行的“三合一”集中管轄機制升級版。

據悉,環境資源“9+1”審判機制帶來三個方面的變化:第一,讓專業的人做專門的事。“9+1”機制打通了環境法律與環境科學聯繫,讓“9+1”機制中的法官心無旁騖,專注於此類案件的研究,用高密度審判實踐來鍛造更專業的裁判者。明顯提升了專業化水準;第二,讓系統保護觀成為法官的自覺意識。“9+1”機制打開行政區劃對裁判格局的限制,法官在衡量侵權後果時考量下游損害,在確定修復方式時注重源頭治理,促進實現山水林田湖草一體保護,也有助於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問題,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三,讓協同保護成為法官的自覺行動。“9+1”機制打破訴訟法業務壁壘對裁判視野的限制,法官面對刑事證據會考慮在民事案件中的運用,被告人修復環境民事責任履行效果會成為刑事案件量刑衡量因素,環境審判工作更有效地融入協同保護整體格局。

審判機制改革的成效也顯而易見。據瞭解,江蘇法院自2019年7月1日正式啟動環境資源審判“9+1”機制,截至2019年12月31日,9家環資法庭共受理環境資源案件977件,審結833件。從案件總數上看,江陰、如皋法院受案數均超過140件,案件審理壓力較大。從案件類型上看,刑事案件707件,佔比72.4%,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汙染環境罪等為主;行政案件147件,佔比15%,以環境汙染類行政處罰案件為主;民事案件123件,佔比12.6%,以民事公益訴訟為主。

打造專業審判隊伍、典型案例教育 助力生態大保護

陳迎介紹,環境資源類案件主要分為三種比較大的類型,一是環境類;二是生態類;三是資源類。江蘇蘇南、蘇中、蘇北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環境資源違法犯罪的案件呈現出不同的特徵。蘇南經濟相對比較發達,環境資源違法犯罪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環境類,比如偷排廢水,構成汙染環境罪等。蘇中地區離長江較近,環境資源違法犯罪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生態類,比如在長江禁漁期捕魚,構成非法捕撈罪。蘇北經濟相對較為落後,環境資源違法犯罪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資源類,比如非法吸沙,構成非法採礦罪。

新機制除了獨立性,專業性更受到社會關注。為了打造與“9+1”機制相適應的專業審判隊伍,省法院和9家基層法院加大隊伍建設投入,選派政治素質高、綜合能力強、紀律作風好的幹警到環資法庭工作。目前,南京環境資源法庭研究生以上學歷6人,佔總人數的75%。9家環資法庭研究生以上學歷28人,佔總人數的比例超過三分之一。重視人民陪審員的選任,聘請環境資源法學、生態環境學等領域方面的專家學者,作為人民陪審員全程參與到訴訟之中,保證環境資源審判中合議庭對事實認定的精準性。在重大環資案件中,法庭組建專家輔助團隊,為合議庭提供審判技術支撐並對各方當事人提交的技術鑑定材料進行。

不同功能區由於所處區域生態環境的獨特性,在典型案件受理、審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特色。通過各環資法庭到案發地或者當事人所在地巡迴審判和公開開庭審理,讓巡迴區人民群眾和職業共同體直接感觸“9+1”機制。

據悉,2019年,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審結的“特大非法捕撈長江鰻魚苗公益訴訟案”成功入選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國家賠償案件,系江蘇法院唯一入選案件,也是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領域唯一入選案件。為配合長江十年禁捕政策的實施,2019年10月18日,南京環境資源法庭第一案“特大非法捕撈長江鰻魚苗公益訴訟案”在案發地泰州靖江公開開庭。該案是調整長江流域禁漁期以來,全國首例從捕撈、收購到販賣長江鰻魚苗“全鏈條”打擊的案件,審理結果彰顯了江蘇法院共抓長江大保護的堅定決心,取得了廣泛的社會影響和好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領導肯定。

2019年11月28日,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在高郵湖畔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特大“電捕魚”民事公益訴訟案,農業農村部組織21個省份200餘位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旁聽庭審,並在庭審結束後組織開展了電魚器具集中銷燬、增殖放流等活動。該案審理結果凸顯了司法和執法的良性互動,得到有關部門的肯定。

2020年2月6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區域環境資源法庭審結的南京勝科水務有限公司汙染環境案,判決被告單位5000萬元罰金,判處包括該公司總經理在內的12名被告6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200萬元至5萬元不等罰金。該案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經法院調解,被告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4.7億元。該案的審理、判決,充分展現江蘇法院高度重視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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