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講,武漢封城前緊急出城的人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1月23日,武漢宣佈進入封城狀態,停止開通飛機場、火車站等,並同時停掉了公交車、班車,封鎖了出城的交通要道,並督促市民無事不要離開武漢。

雖然武漢要封城的消息是在半夜2點發布的,但正式封城的舉動則是在白天10點採取的。

因此,在消息發佈之後的8個小時窗口期,成了不少人蜂擁出城的時間段。

這些人有的是武漢本地的市民,有的則是外地來的遊客。

他們有的乘坐高鐵去了杭州、上海等就近城市,有的則擠上了最後的幾輛班車,更多的則是開著私家車選擇出城。

因此,在1月23日的凌晨時段,武漢多個加油站出現了爆滿跡象,就連幾條主要出城道路也出現了近5公里的擁堵。

而據中國鐵路武漢局發佈的數據顯示,武漢“封城”的前一天,近30萬人次通過鐵路離開這座城市。

從法律角度講,武漢封城前緊急出城的人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那麼問題來了,武漢封城前緊急出城的人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分析:

一、沒有或不知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則不承擔法律責任

沒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肯定不用承擔法律責任,這一點很好理解。

由於新型冠狀病毒有一定的潛伏期,很多人在出城之前沒有明顯症狀,自己根本不知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那麼這種人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從法律角度講,武漢封城前緊急出城的人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二、明知或應該知道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法律角度講,武漢封城前緊急出城的人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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