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網絡暴力,我們該怎麼辦?

近日,韓國藝人崔雪莉自殺身亡在國內各社交網絡平臺頂起熱搜,隨著媒體大量報道,很多人都認為,這位韓國藝人生前頻繁遭受網絡暴力,讓她長期負擔不能承受之重,從而患上重度鬱抑症,最終選擇了結束生命。

其實,網絡暴力事件在世界範圍內都是屢見不鮮,國內亦如此。但是網絡從來不是逍遙法外之地,被網絡暴力的每一個人都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為此,今天我想談談,面對網絡暴力,我們怎樣保護自己?

什麼是網絡暴力?

它不是現實生活中對肉體上的暴力行為,它是一種對人體精神方面上的暴力行為。是指一種在網絡上發表具有誹謗性、汙衊性、侵犯名譽和煽動性的言論、文字、圖片、視頻的行為。通常就是在各個社交軟件、網站等網絡媒介上針對他人用言語、文字、圖片、視頻進行人身攻擊。

網絡暴力是暴力的一種在網絡虛擬空間上的延伸。

面對網絡暴力,我們該怎麼辦?

網絡暴力的表現形式

網絡暴力的實質是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網絡侵權行為,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

例如,在社交軟件、網站等網絡媒介對未經證實或已經證實的網絡事件進行發帖詆譭、攻擊他人;未經允許公佈他人的家庭住址、病歷資料、犯罪記錄、性傾向、私密照片等個人隱私信息。

以上均屬於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

其目的,要麼在於通過在網絡上的行為造成他人名譽、榮譽、商譽的下降,要麼在於通過在網絡上的披露行為洩漏他人隱私,從而給對方帶來不安和精神痛苦。這和傳統的侵犯名譽、榮譽、隱私的行為並無實質性區別,只不過這是將網絡作為侵權的工具。

面對網絡暴力,我們能做什麼

(1)收集證據線索,正面臨網絡暴力的行為時,首先需要進行證據的收集,注意保留網民留下的信息,可採取截圖、攝像等方式保留證據,但要注意這些信息保留完整、準確和清晰。

(2)面臨網絡暴力時,可向公安部門、互聯網管理部門、消協、行業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進行投訴舉報。此目的一方面是藉助有關部門的影響力保護自己;另一方面是可以備案,以備將來訴訟證據的收集。一旦某些網民或者自媒體的言論嚴重涉嫌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侮辱等刑事犯罪時,可要求公安部門介入調查。

(3)及時委託律師,面臨網絡暴力的同時,建議及時委託律師儘快介入。向專業的律師諮詢此種情況能不能構成網絡侵權,根據律師的建議向網絡信息提供者以律師函的書面形式發佈函告,要求其採取必要措施提供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以及要求刪除相關信息。

(4)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委託專業的律師向侵權行為人或者網絡信息提供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自訴,要求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

每一起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必然會導致被侵權人受到難以彌補的傷害,雖然平時看上去和普通人一樣,可是記住,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可能一句無意間的一句評論就是把人推向了更黑暗的深淵。被網絡暴力殘害的人永遠都不是最後一個。

希望我們每一個人在評論每一個事件或者每一個人時,能夠用理性看待。

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

《民法總則》

第110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侵權責任法》

第36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1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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