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懲戒機制約束 工程款最終收回

本報訊 隨著社會誠信體系的不斷完善,誠信記錄已延伸到各個領域。同時,相關懲戒措施也緊緊約束著失信個人或企業。

近日,市民邵某在法院的幫助下終於拿到了應得的工程款。原來,邵某承接了某建築公司的工程,可工程結束後,建築公司的工程款遲遲未按照合同如期交付給邵某。無奈之下,2019年邵某向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該公司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邵某的訴訟請求,但在判決生效的情況下,該公司仍然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絕交付邵某工程款。

多次索要無果,邵某隻好再次前往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後,法院採取措施,對被執行人名下基本戶在內的、系統反饋的所有賬戶進行凍結,併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通過財產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外地有不動產及車輛,足以清償債務。我們便向被執行人強調如再不履行義務,將處置其名下的不動產和車輛,本人也將被納入失信人名單。”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他們告知被執行人,一旦被納入失信人名單,作為建築工程公司,企業將無法辦理招投標、銀行貸款、工程款結算等事項。被執行人懾於壓力,主動撥款480餘萬元給付申請人,並請求法院解除強制措施。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在此類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被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後,要積極履行義務。“如不主動履行義務,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只要進入執行階段,即便法院不採取限高令和納入失信人名單等措施,其信用都會受到影響;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的,還會被永久納入失信人名單,將嚴重影響以後的生活、工作、發展。”■融媒體記者 孫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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