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公佈2019年知識產權發展狀況,十大案例揭曉

中吳網訊 4月22日下午,在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市政府新聞辦舉行常州市知識產權發展保護狀況新聞發佈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董梁代表常州市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了2019年度常州市知識產權發展與保護狀況。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向方出席了今天的新聞發佈會。

去年,我市專利授權24858件,其中發明專利授權2581件,均位居全省第4,PCT專利申請665件,全省第3,增速全省第1,新註冊國內商標24421件,新獲得馳名商標認定6件,完成作品著作權登記5503件,截至2019年底,全市萬人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達36.58件,有效註冊商標突破十萬件大關,達108194件,馳名商標擁有量全省第2,達113件,擁有地理標誌商標10件。常州市知識產權實力位居全省前列。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全市法院踐行“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加強對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處罰和刑事打擊力度。2019年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820件,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315件,結案率為72.2%。市知識產權局與市中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聯合制定了《關於建立和完善我市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協同聯動,民事與刑事相互銜接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實施意見》,提升我市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的協同保護能力。

會上,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發布了《2019年度常州市知識產權十大案例》並介紹相關情況。

附:

2019年度常州市知識產權十大案例

王某蘭假冒註冊商標罪一案

案件事實:2013年,溧陽市公安局破獲一起通過網絡銷售假冒“ochirly”手提包案件。2014年6月,該案主犯王某偉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在接下來的三年,公安機關通過堅持不懈的縝密偵查,終於追查到上述侵權手提包的生產源頭。2017年12月,侵權手提包的製造者王某蘭懾於強大的偵查攻勢,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蘭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181萬元之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鑑於王某蘭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有自首情節,同時王某蘭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認罪態度較好。人民法院綜合考量上述因素,決定依法對被告人王某蘭減輕處罰,故判處王某蘭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八萬元。

法官評語:一般而言,侵權產品要經過製造、運輸、銷售等環節才能流入市場,併產生社會危害。而侵權產品的製造環節作為侵權和犯罪的源頭一直是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王某蘭作為侵權生產鏈條的源頭,理應依法予以嚴懲,但鑑於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並真誠悔罪,人民法院綜合考量上述因素對其適用緩形,即體現了罪刑適應的刑法原則,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只因貪利販假酒,身陷囹圄悔不及

蔣某、包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

案件事實:2015至2019年四年間,被告人蔣某為牟取高額不法利益,持續購進假冒“五糧液”、“海之藍”、“國緣”等馳名商標的白酒,夥同包某對外銷售。截至案發,累計銷售金額達十七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包某明知所購進的白酒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仍然對外銷售,且銷售數額較大,二人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此外人民法院還判決禁止被告人包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商品銷售等相關職業。

法官評語: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不僅僅凝結著權利人的心血,也關係到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涉及食品的商標犯罪,不但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也給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造成極大隱患。現行司法政策不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同時也對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保持零容忍的高壓態勢。鑑於此,人民法院對主犯蔣某不予適用緩刑,對從犯包某雖然適用緩刑,但卻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其從事商品銷售等相關行業,這就避免了有類似前科的人再次以相同行為危害社會,從而切實地保護了社會公眾的食品安全。

加盟連鎖套路多,莫把李鬼當李逵

弘奇公司訴來來豆漿店、昊宇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案件事實:永和豆漿起源於我國臺灣地區,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經營,取得了較高知名度,併成為臺灣飲食文化的一張名片。弘奇公司依法享有服務類“永和豆漿及圖”註冊商標專用權,來來豆漿店系昊宇公司加盟店,其在店內的店招及菜單中使用了“永和豆漿”字樣,弘奇公司發現後將來來豆漿店及昊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來來豆漿店在其店鋪門頭、菜單等處使用“永和豆漿”字樣,已構成對弘奇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而來來豆漿店辯稱其在店內使用“永和豆漿”字樣系經過昊宇公司合法授權具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經查,昊宇公司享有的是第1962363號“來來永和”註冊商標專用權,且該商標只能應用於特定商品而不能應用於服務,即使來來豆漿店獲得昊宇公司就上述商標的授權,其在店內使用“永和豆漿”字樣仍屬侵權。同時,我國商標法規定“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法律效果為免除賠償責任,但其主體僅限定為商品銷售者,來來豆漿店在本案中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不符合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條件,因此亦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法官評語:商標制度的目的是將商品或服務與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聯繫,從而避免市場混淆。但一些市場主體為牟取不法利益會通過打擦邊球甚至惡意註冊等方式故意製造混淆。作為普通消費者因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對於這種混淆”往往無能為力。但對於市場經營主體,如本案中的來來豆漿店,其在經營活動中涉及“永和豆漿”等知名品牌的情況下,應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其在加盟活動中對授權方的相關權利特別是知識產權必須充分審查,若心存僥倖或盲目的簽訂加盟合同,日後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熱播影片網上傳,放任不管要擔責

捷成華視公司訴極米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

案件事實:電影《捉妖記》熱播期間,該片下載鏈接被某網絡用戶發佈在極米公司運營的論壇中,相關帖子還被標註為“火”,並進行了“置頂”操作。捷成華視公司依據其從《捉妖記》原始權利人處獲得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獨家授權,將侵權論壇的運營者極米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涉案論壇的網帖中存在熱播影片《捉妖記》的有效下載鏈接,該網帖的發佈已構成侵權。極米公司作為網絡論壇的運營主體,未採取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也未對論壇用戶發佈侵權帖子的行為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極米公司構成幫助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評語:本案是因網絡用戶在網絡論壇傳播侵權電影從而追究網站經營者幫助侵權責任的典型案例。若當電影處於熱播期時未經許可上傳至網絡,著作權人的權益將被嚴重損害,同時由於網絡主體具有隱匿性,權利人亦無法有效採取維權措施。此時,網站經營者若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侵權發生並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幫助侵權。因此網站經營者應牢固樹立版權意識,特別對於熱播影片,事前要採取措施預防侵權發生,事後要及時斷開屏蔽侵權鏈接或網帖,只有這樣才能避免相關的法律風險。

員工跳槽本無妨,不可洩密並撬行

漢爾威公司訴瞿某、迪馳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

案件事實:瞿某曾系漢爾威公司員工,在職期間曾簽署保密協議,約定保守公司經營秘密,並保證在離職三年後不得從事相關競業活動。漢爾威公司與英國LCE公司存在頻繁和穩定的銷售業務,瞿某在職時曾經負責上述業務。自瞿某離職後,漢爾威公司發現英國LCE公司的貨物需求量驟減,經調查後發現系瞿某向競爭對手迪馳公司洩露漢爾威公司客戶資料等經營信息所致,故漢爾威公司以侵害商業秘密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漢爾威公司所掌握的英國LCE公司相關信息具有現實的商業價值,能為其帶來競爭優勢,該信息屬於商業秘密。瞿某在漢爾威公司工作時曾負責相關業務且簽署了保密協議,其應遵守相應的保密義務,但瞿某在離職後即向迪馳公司披露上述信息並促成相關交易的達成,瞿某和迪馳公司均構成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判決瞿某與迪馳公司連帶賠償漢爾威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

法官評語: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會形成大量具有經濟價值的商業秘密,公司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他人透露。本案中霍某離職後向迪馳公司透露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信息迪馳公司明知上述情形仍然使用前述信息,二者已構成共同侵權。瞿某跳槽後洩露原公司的商業秘密,導致官司纏身即使賠償之後也很難再在相關行業中立足,相關從業人員均應以此為戒。

商業宣傳要誠信,隨意攀附要擔責

博大致遠公司訴條頓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案件事實:博大致遠公司與條頓公司均從事教育培訓行業,博大致遠公司成立較早且在業內頗有名氣。條頓公司在發佈商業廣告、進行招生宣傳時,多處使用博大致遠公司經營場所的圖片,宣傳用語也多次出現“博大專轉本”“博大學校”等字樣。博大致遠公司認為條頓公司惡意攀附其公司商譽,進行虛假商業宣傳,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提供的服務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本案中,博大致遠公司和條頓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係,條頓公司多次使用博大致遠公司經營場所圖片及“博大學校”等字樣進行宣傳,必然會使相關公眾誤認兩公司存在特定關係,條頓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人民法院判決條頓公司立即刪除相關網絡宣傳信息,並賠償博大致遠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

法官評語: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經營主體為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會通過各種方式攀附商譽較好、實力較強的同業經營者,這些行為看似隱蔽,但其實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各行各業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只有行走光明大道,才能最終獲得市場的認可。

頂姓冒名穿馬甲,聰明反被聰明誤

電站輔機公司訴羊某、搜了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案件事實:電站輔機公司創建於1965年,是一家生產電動閥門的高新技術企業。2018年,該公司發現有人假冒其名義開設銷售網頁,該網頁內除聯繫方式外,所有經營信息與產品信息均與電站輔機公司完全一致。經調查,該銷售網頁系由羊某開設於搜了公司運營的電商平臺,電站輔機公司立即向搜了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刪除相關網頁,搜了公司予以刪除。兩個月後,曾被刪除的銷售網頁再次出現,電站輔機公司遂將羊某、搜了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羊某在電商平臺上開設的銷售網頁上除聯繫方式為其本人的之外,其他所有經營信息均與電站輔機公司一致,這必然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網頁的實際經營者與電站輔機公司之間存在特定聯繫,從而使得羊某不當利用電站輔機公司的商譽獲取了額外的商業利益,該行為屬於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依法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搜了公司在接到電站輔機公司發出的通知後雖及時刪除了侵權網頁,但隨後不久完全相同的侵權網頁再次出現。搜了公司對羊某特定的重複侵權行為,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評語:經過長期的經營活動,企業名稱將會與企業之間建立穩定排他的聯繫。羊某使用他人企業名義發佈網頁經營信息,不但會損害權利人的利益,也會因產品質量無法保障而損害消費者權益,對於上述行為法律必須予以規制。一般而言,搜了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後,只要刪除相關侵權網頁即可免責,但對於特定重複的侵權行為,搜了公司應主動採取相關措施、即使未再次收到權利人通知也不能據此免除自身的注意義務。

知產也可民告官,“三審合一”更專業

章某鋒訴金壇區市場監督局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案

案件事實:2012年6月,章某鋒以其商標專用權被某公司侵犯為由,向金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該局接報後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某公司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其生產的產品上使用了涉案商標,遂以該公司構成商標侵權為由作出相應處罰決定。權利人章某鋒認為金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行為超過法定期限且對侵權公司的查處不到位,已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被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受理後,涉案商標被相關部門決定宣告無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亦終審確認上述結果。

法院認為:章某鋒進行維權投訴並提起行政訴訟的基礎是其合法擁有涉案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但涉案商標被相關部門決定宣告無效且司法機關維持了上述決定後,張某鋒提起行政訴訟的基礎已不復存在,故人民法院就該行政案件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

法官評語: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採取行政管理與法救濟“雙軌制”,權利人針對侵權行為可以向行政機關投訴舉報,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知識產權具體行政行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審合一推行前,涉知產的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分別由法院內不同條線甚至不同層級的法院進行審理,改革後均由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審理,這樣既保證了知產案件的審判質量也有助於裁判標準的統一。

外觀設計學問大,專利申請須慎重

常州斯柏恩進出口有限公司訴常州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件事實:斯柏恩公司系電動自行車生產、出口企業,是第ZL201630209494.4號、名稱為“電動自行車(2)”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2017年7月,斯柏恩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了一款與涉案專利產品極為相似的同類產品。經調查,該款產品系與斯柏恩公司存在高度競爭關係的常州某公司生產,通過阿里巴巴國際站向海外銷售。斯柏恩公司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常州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第ZL201630209494.4號“電動自行車(2)”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由於斯柏恩公司已就涉案專利中的車架部件先行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且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獲得授權公告,故該車架外觀設計專利構成涉案專利的現有設計,應作為歸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設計要點的依據,車架形狀應排除在授權性設計特徵之外。在此基礎上,法院經比對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存在實質性差異,兩者不構成近似。原告斯柏恩公司的侵權主張不成立,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法官評語:我國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採取的是形式審查制度,申請人為了全面保護自身權利往往會將一件產品的整體和局部外觀設計分別申請專利權。但此種做法也易導致在先申請的局部外觀設計專利構成整體產品的局部設計,進而縮小產品整體專利的保護範圍,影響企業的專利佈局戰略。本案中原告公司即因將產品中的零部件先行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導致該零部件的設計特徵被排除在整車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性特徵之外,明顯縮小了整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由此給原告公司的專利維權帶來一定影響。

僥倖心理要不得,專利保護頂嚴格

汪某光訴常州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件事實:汪某光系第ZL201230605450.5號、名稱為“滾動式磨碎器”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處於有效期內。經調查發現,常州某公司存在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汪某光涉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之前亦有生效判決認定常州某公司侵害汪某光涉案專利權,侵權故意明顯。為維護合法權益,汪某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從檢索到的現有設計狀況來看,該類產品由於功能限定都包含料斗、主體、底座、搖柄,主體都是圓柱形,但產品的整體形狀、各部件的具體形狀則可以有較豐富的變化。經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綜合比對,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的整體形狀及主要部件的具體形狀與涉案專利均高度一致,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二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並無實質性差異,應認定為近似,故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法官評語:法院在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堅持“整體觀察,綜合比較”的比對原則,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徵,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經比對得出的差異在一般消費者看來不會對產品的整體形狀、視覺效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可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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