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企業不可不知的合同風險

只要是企業,免不了會簽訂各種合同。合同擬的好,方能避免業務開展過程中的風險,收回本而且賺到錢。在當前互聯網社會中,互聯網企業的主營業務跟傳統企業相比,不僅產品和服務看不見摸不著,合作關係也更加錯綜複雜。這都增加了擬訂合同的難度,也使履行合同的過程更容易產生糾紛。

下面基於四個真實案例,分析合同容易在哪些方面產生糾紛,以及互聯網公司在事前事後應當如何預防和應對。

(1)產品驗收時產生分歧

××公司聘請某網站設計公司製作並推廣“××信息網”。合同到期後,××公司認為設計公司交付的產品未經過驗收,設計公司則認為未驗收的原因是××公司怠於驗收。遇到類似問題,該如何應對?

互聯網時代中,公司外包的常見網絡相關產品除網站外,還包括APP、微信公眾號、小程序、淘寶店鋪等,其共同特點是時效性強、無通用的評價標準。很多公司因外包合同約定不明而在驗收階段產生糾紛。當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時,可參考《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為避免出現類似糾紛,公司在擬定合同時應當重視修改、驗收環節,對響應速度、產品要求、驗收標準和時間等做出詳細約定。

(2)合作關係破裂

“××公眾號”最初由四位創始人創立,發展至今,粉絲量已超過10萬,頗具商業規模。後其中一位創始人未經其他三位創始人的同意,擅自更改公眾號、微博等關聯信息,意圖將公眾號據為己有。遇到類似問題,該如何應對?

微信公眾號是網絡虛擬財產,具有商業價值,這一點已被法院確認。所以,合作創立公眾號時,應當未雨綢繆,對每方所佔的比例做出明確約定。

根據《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第7.1.2條,微信帳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註冊手續後,僅獲得微信帳號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於初始申請註冊人。所以,如果合作關係破裂時,初始申請註冊人會繼續擁有公眾號的使用權,其他合夥人可獲得經濟補償。

(3)APP故障導致訂單異常

××公司的APP遭遇技術故障,使得本應僅能使用一次的優惠券,不僅可被所有商品使用,還能被反覆多次使用。公司A在事發後及時將官網關閉維護,但仍有許多客戶利用上述故障完成了下單。遇到類似問題,該如何應對?

公司遇到類似問題後,應第一時間停止進行訂單確認,停止就該訂單發貨。公司可與客戶協商解除訂單合同,或者基於《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撤銷訂單合同。

同時,公司可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在仲裁或訴訟中證明用戶下單屬乘人之危的惡意行為,有悖於誠信原則。

(4)獨家合作關係被打破

知名主播××與某直播平臺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了獨家服務的期限及違約條款。後該主播跳槽,在協議未到期前強行終止服務,給直播平臺造成了嚴重損失。遇到類似問題,該如何應對?

根據慣常思維,有人認為主播與平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主播跳槽就跟辭職一樣簡單。但根據已有判決,主播與平臺之間為平等主體,應當依照合作協議履行義務。換句話說,主播在協議到期前單方終止履行義務,即為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可借鑑直播平臺的思路,與旗下高價值、不受公司制度嚴格約束的特定人員簽訂合作協議,這樣可以有效避免人員跳槽、被挖等帶來的損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