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何做好職業健康監護

為進一步規範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權益,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法律規定,任城區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所為您講一講職業健康監護。

職業健康監護的定義:

職業健康監護是以預防為目的,通過收集、整理、分析和評價有關醫學檢查和健康資料,及時掌握健康狀況、瞭解疾病的分佈和發展趨勢,以便早期發現健康損害的徵象,及早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達到保護目標人群和促進健康的目的,屬於職業病第二級預防。同時,職業健康監護也是《職業病防治法》賦予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之一,是實現勞動者健康權利的重要保障,是落實職業病診斷鑑定制度的前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它有利於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減少勞動者健康損害和企業經濟損失,減少社會負擔。

用人單位如何做好職業健康監護

職業健康監護的目的:

1、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證;

2、跟蹤觀察職業病及職業健康損害的發生、發展規律及分佈情況;

3、評價職業健康損害與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係及危害程度;

4、識別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進行目標干預,包括改善作業環境,改革生產工藝,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對職業病 患者及疑似職業病和有職業禁忌人員的處理與安置等;

6、評價預防及干預措施效果;

7、為制定和修訂衛生政策和職業病防治對策服務。

用人單位如何做好職業健康監護

用人單位需要做的工作:

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嚴格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及時安排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新錄用勞動者(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勞動者)和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應根據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出現特殊情況時,應立即組織有關勞動者進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30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用人單位如何做好職業健康監護
用人單位如何做好職業健康監護

【來源:任城區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所】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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