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時放棄撫養費的約定,可以要求無效嗎?

【典型案例】改編自(2016)浙0105民初1010號

審理法院: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

小紅和小藍1999年經人介紹認識,2001年4月1日登記結婚,婚後2003年5月20日生育女兒小紫。現年13週歲,婚初感情一般,婚後不久,小藍沉迷賭博,經常很久不回家,夫妻感情逐漸不和,由於不回家,不照顧女兒。

2015年8月不知道什麼原因居然進了拘留所,導致感情徹底破裂。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份小藍就一直在向小紅要生活費,但是家也不回女兒也不照看。小紅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判令離婚,婚生女兒小紫今後隨母親小紅生活。在庭審中小紅表示若女兒小紫隨其生活將放棄對撫養費的主張。

父母離婚時放棄撫養費的約定,可以要求無效嗎?

【審判結果】

小紅在庭審中明確放棄對撫養費的主張,法院認為小紅放棄撫養費的主張系其對自己權利的處置,法院予以確認。

父母離婚時放棄撫養費的約定有效

不僅是訴訟離婚中,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放棄撫養費的約定也是有效的。協議離婚中對子女撫養問題的約定,合法、有效,且屬蘊含道德義務的約定,均應恪守。對子女而言,放棄撫養費的約定是父母雙方對如何承擔撫養義務的處分,並非娩出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並未損害子女的利益。對父母而言,即使在離婚的情況下,仍共同享有對女兒的監護權,雙方有權對撫養事宜做出合理安排。

父母離婚時放棄撫養費的約定,可以要求無效嗎?

放棄撫養費後,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可否要求以子女名義起訴另一方給付撫養費?或者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可否要求增加撫養費?

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以子女名義起訴另一方給付撫養費或者子女在父母離婚後要求增加撫養費應當具有正當理由,否則法院不會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的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從上述規定可看出,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具備必要性與合理性的基本前提,符合條件的方予支持。當事人須提供有效證據支撐其訴請,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法律設定監護制度的本意,在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法院會綜合考慮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夫妻雙方離婚協議的約定內容等情況,對增加撫養費的條件及標準謹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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