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紀答疑」對違紀黨員幹部的組織處理如何保護其應有的權利?

老紀答疑——紀律審查那些事之一百九十七

「老紀答疑」對違紀黨員幹部的組織處理如何保護其應有的權利?

對違紀黨員幹部的組織處理如何保護其應有的權利?

小疑:某副縣長對接受組織審查後被免職並改任非領導職務一直不滿,也有一些人認為這樣處理不太合適。請問對被組織審查的黨員幹部採取組織調整的措施如何保護被審查人的權利?

老紀:對違紀黨員幹部的組織處理或者組織調整,儘管不是紀律處分,但同樣會對被處理人造成一定的影響。如果處理不當,造成對被處理人不應有的傷害,就會產生不良的示範效應,可能不會收到預期的效果。因此,在具體實施中,應當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1)慎重處理。對被處理人採取組織處理或者組織調整措施,應當如同給予紀律處分同樣慎重,嚴格履行組織處理程序,並且具有采取組織處理或者組織調整措施的依據。

(2)區別於紀律處分。

進行組織處理或者組織調整,要嚴格區別於給予撤銷職務的紀律處分,也要與給予其他的處分有所區別;如果僅是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組織調整,而沒有給予紀律處分,就不應對其年度考核和職級晉升有直接影響。

(3)給予應有的待遇。對被處理人採取組織措施,進行調離或者免職,原則上應當保留原職級的待遇。但是,確因工作需要擔任較低職級領導職務的除外。

(4)保障申辯的權利。組織處理只是一種幹部任免措施,但採取這種措施的原因是通過執紀機關辦案發現的問題,且經過組織審查認為應當對被處理人採取的這種措施。因此,應當保障被處理人說明自己問題的權利,包括申訴和辯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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