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纪答疑」对违纪党员干部的组织处理如何保护其应有的权利?

老纪答疑——纪律审查那些事之一百九十七

「老纪答疑」对违纪党员干部的组织处理如何保护其应有的权利?

对违纪党员干部的组织处理如何保护其应有的权利?

小疑:某副县长对接受组织审查后被免职并改任非领导职务一直不满,也有一些人认为这样处理不太合适。请问对被组织审查的党员干部采取组织调整的措施如何保护被审查人的权利?

老纪:对违纪党员干部的组织处理或者组织调整,尽管不是纪律处分,但同样会对被处理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造成对被处理人不应有的伤害,就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可能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在具体实施中,应当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慎重处理。对被处理人采取组织处理或者组织调整措施,应当如同给予纪律处分同样慎重,严格履行组织处理程序,并且具有采取组织处理或者组织调整措施的依据。

(2)区别于纪律处分。

进行组织处理或者组织调整,要严格区别于给予撤销职务的纪律处分,也要与给予其他的处分有所区别;如果仅是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组织调整,而没有给予纪律处分,就不应对其年度考核和职级晋升有直接影响。

(3)给予应有的待遇。对被处理人采取组织措施,进行调离或者免职,原则上应当保留原职级的待遇。但是,确因工作需要担任较低职级领导职务的除外。

(4)保障申辩的权利。组织处理只是一种干部任免措施,但采取这种措施的原因是通过执纪机关办案发现的问题,且经过组织审查认为应当对被处理人采取的这种措施。因此,应当保障被处理人说明自己问题的权利,包括申诉和辩护的权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