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交易記錄能查到人嗎?比特幣詐騙洗黑錢能被查到追蹤到嗎?

交易比特幣合法違法犯法犯罪嗎?用比特幣洗錢會被查到查出來追蹤到嗎?比特幣交易記錄能查到人嗎?把比特幣賣給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網絡賭博平臺被抓被牽連怎麼判刑,判幾年?構成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還是洗錢罪?做比特幣生意的風險比特幣洗黑錢被抓如何判刑處罰?比特幣平臺公司詐騙員工怎麼如何判刑?比特幣犯罪的辯護處理技巧。

比特幣交易記錄能查到人嗎?比特幣詐騙洗黑錢能被查到追蹤到嗎?

經常會有人諮詢關於比特幣犯罪問題,這裡我就說一下涉及比特幣犯罪的相關問題以及辯護技巧。

混過幣圈的人都知道,比特幣的交易去向是可以查詢的,比特幣交易都會記錄在比特幣區塊鏈上,可以查到比特幣的流動性,從哪一個錢包轉移到了哪一個錢包,但是,你只知道轉移到哪一個錢包裡了,你並不知道這個錢包屬於誰。比特幣即是透明公開的,又是匿名的,交易、流向是公開的,會被記錄,但交易的人是匿名的。

做比特幣生意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很多人找我諮詢,就問做比特幣被抓了怎麼判刑,判幾年,這真是沒法回答,首先涉及比特幣的犯罪一般不好取證不好定罪,被抓了不一定就會被判刑,其次,比特幣相關犯罪涉及多個罪名,最終怎麼判要看罪名以及涉案的金額。

一、比特幣相關犯罪具有取證難、定罪難的特點。

比特幣相關犯罪偵查難、定罪難,我去年遇到的陳某、薛某比特幣犯罪都因為證據不足在拘留幾天後放人。

比特幣作為一種新型的虛擬貨幣,所衍生的犯罪具有犯罪主體專業性、智能化、犯罪手段抽象化、隱蔽化,犯罪領域廣泛化、犯罪對象不特定的特點,在加上跨國犯罪的複雜性與多層匿名機制的複雜性結合到了一起,很難確定有關個人的身份以及他們與犯罪活動之間的聯繫。哪個錢包發生了交易,這筆交易可以被追查到,但是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隱藏自己的IP,通過不被監管的匿名交易網站或者黑市變現。

這些特點使得比特幣衍生犯罪偵查難、定罪難,一方面 ,比特幣系統非常複雜,沒有互聯網技術背景的辦案人員即使在專業人員的指點下,也很難明白系統工作方式及運行原理,並且很多黑產從業人員都具有一定的反偵察能力,經常用TOR或掛梯發起交易,通過網絡遊戲或地下錢莊變現,很難查清;其次,比特幣衍生犯罪一般都是藉助計算機網絡技術,是新型高科技犯罪,整個作案流程都是藉助計算機網絡技術在虛擬的網絡空間操作,具有模糊性、虛擬性、隱蔽性、專業性、分散性等特點,與傳統犯罪不同,不會在犯罪空間或者說在犯罪場所留下可以證明其行為和人身同一的痕跡或者物品,在加上電子證據具有“易滅失”的特點,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經常會發生事實難以查清、涉案金額難以認定、證據不充分的情況。再次,比特幣衍生犯罪一般都涉及眾多參與者,團伙組織結構有時很難查清,共犯聯繫鬆散難以認定,犯罪主觀證明較難,例如我去年處理的河南李某20餘人網絡投資詐騙案,詐騙團伙將詐騙來的錢全部在localbitcoins網站上購買了比特幣,警方根據投資平臺第三方支付的資金流水將比特幣賣家以詐騙罪抓獲,最終因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比特幣賣家明知買家資金是詐騙所得,將比特幣賣家無罪釋放。

二、比特幣交易的刑事法律風險。

1、銀行賬戶被凍結的風險。

做比特幣生意的人都知道,在網上掛單,最怕收到黑錢,一旦收到黑錢,如果上游犯罪被抓,收黑錢的賬戶就有可能被公安凍結,甚至賣比特幣的商家也有可能被拘留甚至被逮捕,遇到這種情況,只要比特幣賣家與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確實沒有共謀,只是單純的賣幣,就不會有刑事責任,需要比特幣賣家提供交易記錄、銀行流水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要注意一種情況,就是公安可能會將錢款當成贓款追贓,返還給被害人,而我們的比特幣已經給了犯罪分子,在這種情況下,對賣家而然是十分棘手的。

2、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

比特幣涉及的犯罪中,最常見的罪名就是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傳銷犯罪、網絡盜竊犯、非法集資犯罪、逃匯罪、非法經營罪等。

我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很多從事比特幣生意的人對比特幣的認識存在誤區,很多人認為,比特幣是匿名的,用比特幣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偵查機關查不到他,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比特幣作為虛擬網絡中存在的貨幣,在交易過程中有一定隱蔽性和私密性,如果僅通過比特幣的交易記錄來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位置,以現有的技術手段基本是不可能實現的。多數利用比特幣交易的犯罪嫌疑人正是因為比特幣可以匿名收款,司法機關難以查到等特點,才選擇比特幣作為最終的支付手段,但通過比特幣交易並不意味著司法機關完全無法追蹤到犯罪嫌疑人。在比特幣存放、使用、交易以及變現的過程中,相應的痕跡信息都可以通過網絡監管發現蛛絲馬跡。

想做比特幣生意撈金的人以及混幣圈的都應該清楚,比特幣的匿名性是一種偽匿名性,如果不通過一些特別手段,(例如用TOR發起交易、錢包地址只用一次)比特幣交易是無法保證絕對匿名的。想在幣圈撈金的人必須對比特幣的特點以及交易風險有充分的認識,養成良好的操作習慣,才能做到增強匿名性,預防和防範相關的刑事法律風險。

三、涉嫌犯罪被抓後該怎麼做才能爭取到好的結果,律師辦理涉比特幣網絡犯罪案件的技巧指導。

比特幣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取證、審查逮捕、起訴、審判涉及的問題十分複雜,包括刑事管轄、立案條件和標準、證據的調取、收集、固定、證據的採信等由於相關程序性規定的不完善,辦案人員缺乏經驗,程序違法事項時有發生,甚至一些費勁周折獲取的證據,因程序嚴重違法而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加之這類犯罪是新型犯罪,涉及大量的計算機、網絡、網絡大數據恢復、電子取證、虛擬幣、金融等專業知識,這都亟需律師提高自身法律素養和技術素養,並加強研究。只要我們律師加強對這類犯罪的研究學習,才能辦理好這類新型犯罪案件,才能維護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在這裡我從辦案實務上簡單說一下相關的辯護技巧。

律師處理比特幣等虛擬幣犯罪案件,首先了解虛擬貨幣發行、交易的基本規律,掌握比特幣的追溯性在證據當中的體現,懂得比特幣交易的偽匿名性以及如何增強比特幣交易的匿名性,明晰運用虛擬貨幣犯罪的主要手段,對各大比特幣網站的特點要有所瞭解,熟練掌握相關電子證據的取證以及質證技巧,才能在爭取無罪和罪輕時找到必策略和方法。

我在處理這些案件時發現,有些法律從業人員在辦理這類案件時,對這類案件涉及的計算機網絡知識不是很懂,在辯護時對相關證據找不到問題,不知道比特幣交易各大網站以及特點,不知道場外交易的風險點,不知道錢包地址、冷錢包、熱錢包、私鑰、公鑰、混幣,不知道VPN、Tor、混幣、代幣控制器,不知道暗網,有些從業人員不知道木馬病毒、ip地址認定、IE瀏覽記錄、網絡日誌、網關日誌、搜索引擎、安裝目錄、文件、日誌文件,web站點、木馬程序、 HTML 代碼,這就是我多次提到的專業化的原因,處理網絡犯罪的律師必須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

(一)、涉比特幣犯罪的辯護思路。

很多律師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沒有思路和方法,不知道該如何下手,這裡我就簡單說一下,律師在辦理這類案件時,常用的思路和方法。

第一辯護思路:從證據鏈入手,通過審查證據,看能否找到證據中存在的問題,看能否切斷指控犯罪的證據鏈,如果能切斷證據鏈,就有可能切斷比特幣交易網絡、交易行為以及資金流向,就有可能爭取到不批捕、不公訴或者無罪的可能。

第二辯護思路:爭取改變定性,此類案件定性存在詐騙罪、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盜竊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數據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的爭議,我們在處理案件時要根據案件具體證據情況爭取最輕的罪名認定。我去年處理的梁某網絡詐騙案,就在檢察院階段成功將罪名由詐騙罪變更為非法經營罪。

第三辯護思路:爭取從犯,降低涉案金額。

(二)涉比特幣犯罪的“五切斷”辯護方法。

涉比特幣網絡犯罪與傳統犯罪不同,不會在犯罪空間或者說在犯罪場所留下可以證明其行為和人身同一的痕跡或者物品,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痕跡都是虛假的,要從虛假的痕跡中找到確鑿的定罪的證據是很難的,因為網上證據與網下證據銜接難,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容易導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後定不了罪,這就是我常說的,世上沒有真相,有的只是基於證據對事實的構建和解釋,我們律師不能先入為主的對這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偏見。

在涉比特幣網絡犯罪案件中,證據一般都是圍繞資金流和網絡痕跡,我們律師要做的工作就是從資金流和網絡痕跡的證據中找到證據存在的問題,切斷證據鏈,在畢某、王某、楊某等人網絡犯罪案件中,就是因為切斷了資金流證據和痕跡證據,才最終讓檢察院不公訴讓他們無罪釋放。

我們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首先要熟悉此類案件的證據體系,要將相關證據分組分類,很多人可能對此類案件比較陌生,我這裡就簡單說一下涉比特幣網絡犯罪的證據問題以及質證,此類犯罪的證據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同案犯的口供、上家或下家的證言。

(2)比特幣錢包的註冊信息、地址信息、交易信息。

(3)通過計算機、手機及雲取證方式獲取以及分析的錢包地址關聯的用戶信息,例如郵箱名稱、微博賬戶、qq登錄ip等

(4)交易平臺的流轉交易記錄以及情況說明。

(5)網絡遊戲的充值提現記錄。

(6)銀行交易記錄。

(7)微信、qq以及蝙蝠、紙飛機等境外聊天軟件的聊天記錄。

(8)從扣押的電腦、手機、移動硬盤等硬盤中提取恢復的電子數據以及分析鑑定報告;犯罪嫌疑人其所控制的比特幣地址、密鑰以及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交易記錄進行交易人員的虛擬地址分析。

(9)針對第三方交易平臺、客戶端、相關移動設備以及所採用的資金流動的相關支付行為等的目標性電子數據。

由於該類犯罪主要是在網絡虛擬空間進行,所以在收集證據方面多是以電子證據為主,同其他網絡犯罪所表現出的電子證據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具有易毀性、易篡改性,而且由於是虛擬空間內的犯罪很難留下足夠的痕跡線索,再加上網絡黑產從業人員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反偵察能力,例如使用tor或掛梯發起交易,直接通過 U 盤等移動存儲,以現金支付的方式場外進行的比特幣交易等,網絡黑產從業人員對網絡及計算機的掌握程度遠高於普通人,其對電子證據的銷燬刪除會更徹底,而且大部分會涉及原始性的電子數據,在加上網絡黑產從業人員一般在被捉獲後多有牴觸情緒拒絕如實交代,這就導致比特幣交易的交易行為、交易網絡、資金流向證據鏈在很多案件中難以形成。

下面,我簡單說一下,我們律師在為此類犯罪的被告人辯護時常用的審查證據鏈的思路和方法,我們在審查證據進行辯護時,主要考慮以下五個方面的證據能否形成證據鏈。

1、能否切斷錢包地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對應關聯關係的證據鏈。首先我們律師要審查證據,看能否切斷收幣錢包地址與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對應性證據。要指控犯罪首先要有證據證明收取贓款的比特幣賬戶是犯罪嫌疑人的或者與犯罪嫌疑人有關,比特幣的匿名性必然導致如何證明收取贓款的比特幣賬戶是犯罪嫌疑人的是有難度的。在李某等人開設網絡賭場案件中,玩家在遊戲中投注只能使用比特幣或以太坊,玩家下注需要在可盈可樂的錢包地址中轉入比特幣或以太坊,偵查機關在開始時根據報案人提供的收幣地址確定4個比特幣錢包地址為收取賭資的賬戶,但最終因為證據問題,無法破解比特幣錢包的匿名性,最終只認定一個比特幣賬戶為收取賭資的賬戶。

2、能否切斷錢包地址與犯罪嫌疑人的IP地址以及設備的MAC地址對應關聯關係的證據鏈。

我們要掌握通過三角測量或目標流量的探測獲取的源IP地址的證據的侷限性,要注意使用tor、vpn的情況下有關IP地址的證據瑕疵以及關聯性的問題,此外,在信息網絡犯罪中,當犯罪行為與鎖定的IP地址關聯後,只是表明:第一,犯罪行為與現實地址建立了可能的關聯,但並不意味著必然的關聯。如果存在利用IP地址隨機分配等情形,則不能得出犯罪行為與鎖定的IP地址的現實地點之間的必然關聯。第二,即便前述關聯確立,亦不能直接建立現實地點與行為人之間的關聯。即仍然需要在現實地點與行為人之間確定必然的關聯性,以此才可以最終認定行為人與網絡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我們一定要知道,僅有錢包地址,很難確定登錄ip,僅有IP地址也無法直接建立現實地點與行為人之間的關聯,無法簡單的認定犯罪。大部分被判刑的都是有其他證據印證,例如自己認罪,或者從手機電腦等硬盤中的數據網絡日誌緩存日誌等痕跡、QQ登錄信息、發帖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相印證。

3、能否切斷比特幣交易過程與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網絡信息、網絡痕跡形成對應或關聯關係的證據鏈。比特幣僅僅是半匿名的,該協議並不知曉交易方真實姓名,但通過種種方法,仍可通過交易信息關聯到現實中的人。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抓並不是因為比特幣錢包地址與真實身份產生了對應關係,而是因為比特幣交易過程中留下的各種網絡痕跡通過取證分析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產生了關聯,我們律師在辯護時,要注意審查這些網絡痕跡取證的合法性,用專業的知識和技巧盡力切斷他們之間的關聯性。例如在一起案件中,馮某因為將比特幣賣給詐騙團伙被抓,被抓後,他很納悶,他使用公共WiFi進行比特幣交易,並且進行了一系列增強匿名性的操作,例如掛梯交易、多次變換錢包地址、使用網絡遊戲充值再提現等,為什麼還是會找到他?其實這是很多幣圈的人都會遇到的困惑,在該案中,雖然馮某使用公共WiFi交易,但其筆記本電腦的Dropbox應用將其同公司服務器相連,使得其IP地址同Dropbox賬號在該公司的服務器日誌中關聯,我們還要注意一種情況,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訪問任何個人網站,存儲在電腦中的Cookie信息也可以通過與之前瀏覽歷史記錄的cookie信息關聯。

4、能否切斷資金流向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對應或關聯關係的證據鏈。比特幣變現過程的資金流是破案的關鍵證據,很多案件就是因為找到在變現過程的證據才抓獲犯罪嫌疑人,切斷資金流的相關證據是我們能爭取到撤案、不公訴或無罪的關鍵一環。

我們在辦案中要注意,現在在很多案件中,比特幣的變現過程有了反偵查的手段,例如在境外通過地下錢莊或賭場變現,或者線下現金交易,或者通過混幣或暗網,資金流向很難查清。我去年在河南處理了一起案件,李某在QQ上搜索QQ群‘電信洗白’“專業洗白”,加入群,在群裡發信息說提供洗錢服務,為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提供洗錢服務,他們購買了大量的銀行卡黑卡提供給詐騙團伙,然後將銀行卡里的錢全部通過火幣網購買了比特幣,然後通過線下現金交易的方式將比特幣賣給別人,然後將賣幣所得的現金扣除佣金後交給詐騙團伙,他們為了逃避偵查採取線下現金的方式交易比特幣,增加了匿名性,所以操作買賣比特幣主犯的身份只是知道微信名稱,身份一直無法確認,涉案金額也無法查清。

在涉及比特幣的網絡犯罪中,由於比特幣的匿名性以及黑產從業人員具有一定的反偵察能力,在資金的流轉過程中多使用黑卡、地下錢莊、賭博網站或者混幣、暗網,要想將每一筆資金都形成指向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鏈是有難度的,我在2017年處理的一起網絡詐騙案中,他們將客戶的入金全部從境外網站上購買了比特幣,公安機關認定的涉案金額是2000多萬,但我們在辯護時發現,這2000多萬的詐騙金額中有很大一部分的資金是沒法形成資金流轉的證據鏈的,最終檢察院在公訴時認定的涉案金額改為700多萬,在我辦理的網絡犯罪案件中,降低金額最多的一起案件是發生在浙江的一起案件,詐騙金額由一開始的1.9億降低為1.2億,足足降低了七千萬左右的金額。

我們律師在辦理網絡犯罪案件時要重點審查:

(1)贓款流入的銀行卡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有或持有。要重點注意在贓款流轉的過程中那些黑卡的問題,要看這些黑卡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持有,要審查證據中,是否有黑卡的扣押證據;還要注意取款人方面的證據問題,是否抓到取款人,是否有證據證明取款人與犯罪嫌疑人有關聯。

(2)操作贓款的的支付寶、網銀或其他網絡支付賬戶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持有和操作。在很多案中,贓款會流入多個支付寶、網銀等網絡支付賬戶,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重點審查是否有證據證明這些賬戶都是由犯罪嫌疑人所有或操作。在王某案中,贓款被轉入5個支付寶賬戶,之後全都流入網絡賭博平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5個支付寶賬戶由王某操作,那公安機關為何將王某抓獲呢?原因就是網安偵查總隊分析這5個支付寶賬戶的登錄IP地址軌跡,發現王某的QQ號和郵箱以及支付寶賬號IP軌跡在不同時間點與這5個支付寶賬號多次吻合,以此來證明涉案的5個支付寶賬號使用者是王某。這一點是需要我們律師注意的,就是IP軌跡吻合問題,在很多案件中,都會出現這個問題,我們律師要注意的是,根據多個支付賬號的IP地址軌跡吻合就來認定一個人是犯罪嫌疑人是一種推定,在租借虛擬專用服務器(VPS)和虛擬專用網絡(VPN)的情況下,在同一個公共網絡中多臺計算機的IP地址是相同的,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印證,是有可能切斷資金流向證據的。

5、能否切斷“人案關聯”的證據鏈。 即切斷犯罪嫌疑人與同案犯之間的關聯證據。涉及比特幣的犯罪都呈現出黑色產業鏈的特徵,犯罪嫌疑人與同案犯一般都互不認識,可能只是網友,互相之間連真實名字都不知道。網絡犯罪中行為人之間意思聯絡形式多樣化、聯絡主體虛擬化、共同行為模糊化,有時候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鏈是有難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機關只抓獲黑色產業鏈一個環節上的犯罪嫌疑人,從這些被抓獲的嫌疑人這裡找證據指向其他環節的人,這就是我所說的網絡犯罪中“由人到人”證據指向。

隨著網絡黑產從業者反偵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機關在取證時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證據鏈越來越困難,我去年在湖北荊州和河南周口處理的案件中,犯罪團伙分別使用蝙蝠聊天軟件和臺灣的聊天軟件whatsapp,這些聊天軟件是端到端的加密,服務器不留痕跡,直接用ID登錄,不需要綁定任何身份信息,極致安全私密、信息可以看後即焚、雙向撤回、刪除聊天信息,這些都為我們從證據上切斷“由人到人”的證據鏈提供了條件和可能。

我們律師在處理案件時要審查證據中的聊天記錄、轉款記錄、通話記錄等,看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他們之間有預謀、有聯繫,爭取切斷“由人到人”的證據鏈。

我們要特別注意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以及同案犯的口供,上面已經說過,比特幣犯罪由於比特幣的匿名性以及電子證據的難以取證,取得指控犯罪的完整證據鏈是比較困難的,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非常重要,很多案件的突破口就是通過口供。我們必須要審查犯罪嫌疑人自己口供的穩定性以及與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吻合以及存在矛盾的地方,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反覆以及翻供的情況下,該如何採信以及質證的問題是我們要辦案時要掌握的。

涉比特幣網絡犯罪案件涉及技術性問題較多,存在證據取證困難,往往很難找到充分證據,證據難採信,犯罪客觀事實尤其是涉案數額認定不易,犯罪主觀證明較難,共犯聯繫鬆散難以認定,犯罪定性爭議差別大等新問題,這都亟需律師提高自身法律素養和技術素養,並加強研究,只有我們掌握這類新型犯罪的特點以及辯護技巧,才有可能在這類犯罪的辯護中取得無罪或罪輕的結果。

涉及比特幣犯罪的都是非常聰明的年輕人,他們腦子活、很多都是靠自己自學相關比特幣以及網絡知識,原本想在幣圈以及互聯網上創業,只是對相關法律風險認識不足,走偏了路子,才觸犯了法律,他們需要我們專業的律師用最專業和敬業的精神去為他們辯護,所以我們律師應該對他們消除偏見,加強對這類新型犯罪的研究,而不是遇到一起案件臨時抱佛腳從網上查一些相關的知識,這樣很難取得很好的辯護效果。

這裡,我就簡單說這些,對於涉及比特幣網絡犯罪案件具體電子證據的質證技巧,有時間我會單獨來介紹。

作者:張洪強律師 北京市漢鼎聯合(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比特幣交易記錄能查到人嗎?比特幣詐騙洗黑錢能被查到追蹤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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