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裡來了“陌生人”

檢察院裡來了“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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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裡來了“陌生人”

陌生人?

申請抗訴人?

律師?

不不不!這位“陌生人”來頭可大了!

知道人民監督員嗎?

呃~不就是監督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人麼…哎!等等!反貪、反瀆都轉隸了,人民監督員還有麼?

負責任地告訴你,有!!!

而且監督範圍從此前單一的監督職務犯罪案件,擴大到可監督檢察院“十大業務”;並可參與案件公開審查、公開聽證,監獄、看守所等的巡迴檢察,檢察工作情況通報等。

人民

監督員

01

什麼是人民監督員?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公民參與對檢察機關外部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

2003年,人民監督員制度產生。制度創立之初,人民監督員一般由檢察機關商請其他單位和組織進行民主推薦,經檢察機關考察確認後產生,引發社會上對檢察機關“自己請人監督自己”的質疑。

2016年7月,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改為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

目前人民監督員在任20000餘人,監督案件60000餘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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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02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四大檢察”“十大業務”納入監督範疇。

《規定》還擴大了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的渠道,明確人民監督員可以監督人民檢察院下列工作:案件公開審查、公開聽證,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巡迴檢察,檢察建議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實等相關工作,法律文書宣告送達,案件質量評查,司法規範化檢查,檢察工作情況通報,以及其他相關司法辦案工作。

《規定》同時強化了監督的剛性措施,要求人民檢察院對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擬決定不起訴的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等進行公開審查,或者對有重大影響的審查逮捕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等進行公開聽證的,應當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

同時,人民監督員通過其他方式對檢察辦案活動提出意見建議的,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應當受理審查,及時轉交辦理案件的檢察官辦案組或者獨任檢察官審查處理。

落實

03

如何保障監督意見落實?

監督意見列入檢察案卷,全程留痕。《規定》明確,人民監督員依法獨立發表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並列入檢察案卷,全程留痕。

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研究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依法作出處理。監督意見的採納情況應當及時告知人民監督員。人民檢察院經研究未採納監督意見的,應當向人民監督員作出解釋說明。

人民監督員對於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相關部門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獨任檢察官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此外,《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不得限制、規避人民監督員對辦案活動的監督,不得干擾人民監督員依法獨立發表監督意見,不得違反規定洩露人民監督員監督辦案活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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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供稿:聲視力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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