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服務有喜有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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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服務有喜有憂

養老機構最大的風險是經營風險,而經營風險中最常見的莫過於老人發生的各類事故。很多時候,一旦入住老人發生意外事故,養老機構就可能遭受重大打擊,所謂“辛辛苦苦十幾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案例比比皆是。

  於是越來越多的養老機構從別人的教訓中、從自己吃的苦頭中意識到:《入住協議》(或是《服務合同》)是防範風險、理清責任的第一道“防火牆”,尤其是養老機構的經營者,更是關注“免責條款”,想知道一旦發生事故,哪些責任是養老機構無須承擔的。

  今天,筆者綜合國內法律界專家的論述,民政部、浙江省民政廳、濰坊市民政局等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養老服務機構入住合同》等內容,簡要地梳理出以下免責情形,供養老機構經營者參考。

  本文所說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其前提是在安全問題上,養老機構確保區域內的各項設施安全可靠,對老人在住養區域內的安全承擔約定以及法定的責任。在此前提下,在以下17種情形中,養老機構除提供必要的應急幫助和救助外,不承擔法律責任:

  1.養老機構就老人可能造成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傷害的危險行為已經予以勸止或者合理管控,但老人仍然拒不糾正,造成人身傷害的。

  2.老人或其監護人不如實陳述或者故意隱瞞身體精神狀況或患病情況,養老機構對老人的狀況盡到了合理審查尚未發現家屬隱瞞的病症,這時養老機構不承擔責任。

  3.老人在監護人的直接監護下,例如返家、帶出機構外就餐、由監護人負責進食、或者進食自帶食物等,造成人身傷害的。

  4.老人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準則,以及養老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實施了按照其認知能力應當明知的危險行為,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養老機構不承擔責任,但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老人,因不具備辨識能力,養老機構不得據此抗辯免責。

  5.老人自殺、自傷、自殘等自害行為,養老機構已經盡到注意義務並及時採取施救措施,防止損害後果擴大的,養老機構不承擔責任。

  6.老人因自身原因患病或死亡的,養老機構在自身能力的範圍內積極救治的,養老機構不承擔責任。

  7.老人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發作或突發疾病及猝死。

  8.老人外出期間發生的事件;

  9.協議解除後,老人未經養老機構允許,滯留在養老機構期間發生的人身、財產損害。

  10.養老機構場地和設施無過錯情況下,住養老人在自行走動或活動時發生跌倒造成骨折、身體損傷等事故。

  11.老人在自行飲食時出現吞嚥堵塞而造成窒息的。

  12.住養老人服用自配藥品及自身原因致身體受到損傷,而致殘致死的。

  13.住養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走失或引發的各類糾紛。

  14.老人因傷害他人的;老人在養老機構入住期間,非養老機構所能預料和控制的情況下,所發生的意外事故。

15.老人的損害後果全部或者部分是由於第三人過錯造成,養老機構能夠證明第三人的行為是老人遭受損害的全部原因,即第三人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則應免除養老機構的責任,由第三人對老人承擔侵權責任。

  16.老人在養老機構生活期間,因地震、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人身損害的,養老機構如果根據相關預警,已採取了安全防範措施的,養老機構不承擔責任。但是不可抗力沒有致使老人直接受到損害,而是處於危險境地,老人基於養老機構沒有積極履行義務而受到損害的,不免除其責任。

  17.老人在養老機構內受到來自第三人的傷害,如果這種傷害是養老機構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時仍不能避免的,那麼養老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由致害的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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