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当创始人的“敢作敢当”到“敢抢敢当”再话离婚股权分割

伴随一代人成长以其“敢做敢当”的口号唱响一方的“当当网”,而今因两位创始人“鲤鱼夫妇”李国庆、俞渝的婚变,以及上演的几场“敢作敢当”的大戏和口水之战,给人们茶余饭后又增添了不少杂谈,趣谈。距李国庆风风火火的“公章抢夺”剧已经过去数日,但媒体和网友们对此事件的关注并没有减弱,并再次将“当当网”、俞渝、李国庆推上舆论的顶峰。不知这一次,李国庆还是否“敢抢敢当”?

这边厢李国庆刚去北京总部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儿响当当之势”取得有关行政公章、财务章,在公司门口张贴《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声讨俞渝,并使用所得“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章连发两份公告,那边厢俞渝及当当网团队已经在给媒体发布声明,当当网在发给澎湃新闻的声明中表示,2020年4月26日早9:34,“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当当网在声明中表示,当当网以及关联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失控期间,任何人使用该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或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公司将不予承认。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该公司还强调,当当网业务照常进行,员工及管理团队一如既往、努力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并详列遗失公章清单,包含行政公章11枚、财务章36枚,共计47枚。


从当当创始人的“敢作敢当”到“敢抢敢当”再话离婚股权分割


很快,李国庆又在新浪微博发文回应“没有任何撕扯,何来抢”并表示“当当股东,董事及阚敏监事和当当全体员工尽管放心,在新的章印管理办法出台前,我独自保管这些章,白天绑在裤腰带,晚上放被窝里,期间我承担掌印责任。”当上了孤独的“掌印人”。

其实,李国庆究竟是为了重新接管当当网,当真正的掌门人?还是像深网记者分析的那样“李国庆突袭当当真相:不求接管,意在加速离婚案平分股权”?我们不是当事人本人,无从知晓。

但就像我们在《抢夺公章可夺权?当当创始人李国庆、俞渝再度开战》(插入文章链接)一文中通过分析李国庆此举中的几项行为的效力,得知取得公章不一定真的可夺权。(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再度阅读。)但此举也确实关联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通过“天眼查”公开可查询的信息可知,李国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有13家、担任股东18家、担任高管18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58家,其中1家公司“北京国创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国庆100%控股,而俞渝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12家、担任股东14家、担任高管18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49家,其中1家公司“天津科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俞渝100%控股,而这确是这夫妻二人在离婚诉讼中所要面临的重大财产事项。那么,对于夫妻在公司中的股权、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份额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法律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再来看看各地高院对此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高院:在其《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此相关问题进行指导性回复,供全省法院参考:

41、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股权价值应当如何确定?(显然,“鲤鱼夫妇”的情况并不适用此项)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特点,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处理,既要从有利于解决夫妻纠纷的原则出发,又要最大限度地做好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等权利。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可以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过半数股东同意”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相冲突,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谁最终取得股权。如果股东的配偶取得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取得股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股东一方或者股东的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当在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由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股东的配偶取得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取得股权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无人受让股权的,夫妻双方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

前述(1)-(3)情形中,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价值评估时,可以责令当事人以及股权所在的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因公司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公司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股权价值无法评估的,可以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予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如果无法调取上述财务资料,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当事人对依职权确定的股权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证实其主张的财务资料。

42、夫妻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能否据此分割股权?

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十九、【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处理】

离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可另案予以处理。


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权益的,参照上款处理。


二十、【股权价值的确定】 (这一项是“鲤鱼夫妇”离婚案件中要确定的重要内容)


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二十二、【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

(“鲤鱼夫妇”的情形更适用该项)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时,参照上两款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三、【一人独资公司的分割】

“鲤鱼夫妇”的情况包含该种情形


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人为独资公司股东,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在考虑有利公司经营基础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或通过竞价方式处理;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另一方不主张公司股权的,在确定公司价值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上述股权分割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二十四、【股东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配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释明当事人另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


二十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公司法》条文冲突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过半数股东同意”与2013年新修改发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冲突问题,应适用2013年新修改发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内容。


从当当创始人的“敢作敢当”到“敢抢敢当”再话离婚股权分割


二十六、【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确定】


离婚诉讼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的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

通过公开资料显示:当当曾于美国时间2010年12月8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中国第一家完全基于线上业务、在美国上市的B2C网上商城。2016年5月28日,当当宣布与当当控股有限公司和当当合并有限公司签署最终的合并协议与计划。2016年9月12日,当当股东投票批准了该私有化协议。当当从纽交所退市,变成一家私人控股企业。因此,也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确定问题。“鲤鱼夫妇”离婚之战所要打的重中之重当属公司股权的分割以及股权价值的确定。对此问题法律规定清晰明确,就要看二人在离婚诉讼中能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了。如果二人真的爱惜“当当”这个自己亲手创办的犹如子女般的品牌及其关联产业,那么二人均应理性对待如何梳理各自的股权及进行分割。否则,则可能面临要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亲手毁掉自己建立的“当当帝国”。希望二人能善始善终,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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