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收取复利的法律依据

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收取复利的法律依据

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约定了借款利率及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需要承担的逾期罚息,但仍有些金融机构在利息、罚息之外,约定债务人需要承担复利。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这一诉求?

复利,是指由本金和前一个利息期内应记利息共同产生的利息。即由未支取利息按照本金的利率赚取的新利息,常称息上息、利滚利,不仅本金产生利息,利息也产生利息。不同于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约定复利采取的“双超”不保护态度,而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法院对复利的约定是应当予以支持的。理由如下: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是复利的制定机构,是唯一有权代表国家主管利率的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可见,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

其次,对复利的计收有明确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200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也明确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据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复利属于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形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只要金融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复利,这样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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