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常見糾紛裁判要旨彙總(附30個案例索引)

題記:交通事故案件是律師常見處理的業務之一,為方便律師檢索案件和確定案件代理思路,特整理常見糾紛的裁判要旨,以供參考。


01 交通事故中,因受害人自身體質導致損害結果擴大,不能以此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案例索引:指導案例24號



02 套牌車發生交通事故,車牌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機動車號牌【不予制止】,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檢索:指導案例19號



03 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裁判要旨: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免賠。

案例檢索:《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4期



04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直接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於民事法律賠償責任,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

案例檢索: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0年第11期



05 駕駛電動車未佩戴頭盔,侵權人不可以此為由請求適當減輕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駕駛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並非法定義務,侵權人不能基於此要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

案例檢索:(2016)蘇0115民初5756號



06 受害人遭多輛車先後碾壓後死亡,除最後一名肇事者外,其他肇事者均逃逸的情況下,應由最後一名肇事者對外承擔全部責任

裁判要旨:肇事者的碾壓行為均有可能導致受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係。因此,最後一名肇事者對外需承擔全部責任。

案例檢索:(2012)龍泉民初字第1857號



07 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應適當減輕車輛駕駛人對搭乘者的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鑑於該侵權事實系發生在情誼行為過程中,基於鼓勵助人為樂、相互幫助的公序良俗,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情減輕車輛駕駛人對搭乘者的賠償責任。

案例檢索:(2016)蘇0102民初1002號



08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不可主張侵權人賠償因車輛受損造成的貶值損失

裁判要旨:機動車因發生交通事故被損壞的,侵權人應當賠償被損壞車輛的維修費用以保障車輛能夠恢復至事故發生前的使用狀態。當事人主張侵權人賠償因車輛受損造成的貶值損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檢索:(2015)揚民終字第1416號



09 賠償期限20年屆滿後,受害者可主張侵權人繼續支付殘疾賠償金

裁判要旨:20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損司法解釋》)對於殘疾賠償金規定了20年的賠償年限,同時賦予超過20年給付期限後仍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受害人以再次起訴主張殘疾賠償金的權利。交通事故損害發生在《人損司法解釋》施行前,當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僅規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應計算20年,未考慮到20年後受害人仍然存活需要救濟的情形,對20年賠償期限屆滿後受害人權利如何保障沒有規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20年後依據《人損司法解釋》主張侵權人繼續支付殘疾賠償金的,符合侵權賠償應當遵循的“填平損害”原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檢索:(2015)徐民終字第1124號



10 戶籍為農村的受害人主要收入來源為在企業工作的工資,可主張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

裁判要旨:受害人主要收入是來源於在企業工作的工資而非農業生產,其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方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因其死亡給家庭收入造成損失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

案例檢索:(2015)安市民再終字第4號



11 被保險人未對受損害的第三人進行賠付而預先放棄保險利益的,第三人可以繼續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第三人依法享有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和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的權利。據此,發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未對受損害的第三人進行賠付而預先放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全部或部分保險利益的,該處分行為損害了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索賠權利,應屬無效,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和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範圍內依法對第三人予以賠償。

案例檢索:(2014)宿中民終字第1346號



12 僱員因駕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機動車造成他人嚴重損害,已經承擔刑事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主張僱主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僱員駕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權益嚴重損害,權利人主張僱主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僱員已承擔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僱主依法應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檢索:(2012)蘇民再提字第0116號



13 公路管理部門因未盡到管理養護職責的行為與損害發生具有關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公路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公路負有法定管理養護職責,有義務保障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標準,在相關危險路段應通過設置必要的警示標牌,或者及時剪伐修護公路綠化等方法,以保障車輛駕駛人員有足夠的安全視距發現道路周圍的異常情況,從而使道路狀況符合安全通行要求。公路管理部門未盡管理養護職責與損害發生有一定關聯的,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檢索:(2014)寧民終字第847號



14 出租車司機因人身損害導致其無法正常駕駛汽車從事車輛運營而產生的車輛承包金損失,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

裁判要旨:出租車司機因人身損害導致其無法正常駕駛車輛從事車輛運營而產生的車輛承包金損失,應計人誤工損失的範疇,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予以先行賠償;僅因車輛受損導致出租車司機無法從事車輛運營而產生的車輛承包金損失屬於間接的財產損失,不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

案例檢索:(2014)三中民終字第00452號



15 行為人焚燒秸稈導致路面可視度降低,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燒秸稈被相關規章所禁止,上訴人焚燒秸稈緊靠路邊,其應當對自己焚燒秸稈產生的濃煙可能影響交通安全有所預見,但其仍違反禁止焚燒秸稈的規定,在公路邊焚燒秸稈,其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其應當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一審確定20%責任並無不當。(筆者注:該案例可拓展到其他領域,如路面曬糧作物導致路面行使不暢等導致發生交通事故)

案例檢索:(2014)淮中民終字第0004號



16 行為人在道路上違規停放機動車輛,因該車輛輪胎爆炸致行人受傷的,該事故屬於道路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行為人在道路上違規停放機動車輛,因該車輛輪胎爆炸致行人受傷,雖車輛靜止且雙方未發生碰撞,公安機關亦未就涉案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但該事故因發生在交通參與之中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相關民事責任應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處理。

案例檢索:(2013)淮中民終字第125號



17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已經死亡,後續車輛對脫離受害人身體的斷肢造成碾壓的,駕駛人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已經死亡,後續車輛對已脫離受害人身體的斷肢的碾壓行為,與受害人死亡結果之間並無因果關係。但是,這一碾壓行為會給受害人家屬造成精神損害,後續車輛的駕駛人存在過錯。因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已經死亡,後續車輛對脫離受害人身體的斷肢造成碾壓的,駕駛人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注:北大法寶編寫)

案例檢索:(2013)常民終字第234號



18 投保交強險的特種作業車輛在作業區域內發生事故後,交警部門雖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保險公司仍應對此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投保交強險的車輛在廠區內等非道路上發生事故,交警部門未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但此類事故與通常意義上的交通事故並無本質區別,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認定該事故屬於交強險的保險範圍,比照上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案例檢索:(2012)揚商終字第0228號



19 行為人在公路上違規倒車,致其後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受害人受驚嚇而摔倒受傷,屬於交通事故,行為人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行為人在公路上違規倒車,致其後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受害人受驚嚇而摔倒受傷,雙方雖未碰撞接觸,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行為人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行為人投保的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案例檢索:(2012)宿中民終字第0694號



20 發生交通事故,乘車人員被甩出車外後與車輛發生二次造成人身傷亡的,其應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在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機動車內的乘坐人員的人身傷亡,不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範圍;但乘坐人員在下車著地之間或其後,被保險機動車造成其人身傷亡的,其應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檢索:(2012)淮中民終字第0251號



21 保險公司以車輛轉籍為由與投保人終止責任強制保險的,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具有強制性和對第三人的保障性質,故車輛不得脫保。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後,保險公司在尚無續保且無法定事由情形下解除該合同,解除行為無效,保險公司仍應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檢索:(2012)金民初字第0073號



22 主、掛車連接使用情況下發生保險事故,主、掛車的交強險保險人應當在各自責任限額內分別承擔責任

裁判要旨:主、掛車連接使用情況下發生保險事故,無論保險事故是在主、掛車行進過程中發生還是在靜止停放狀態下發生,當事人請求主、掛車的交強險保險人在各自責任限額內分別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案例檢索:(2011)新民初字第332號



23 僱員擅自駕駛單位車輛引發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如該僱員在事故中死亡,其他受害人有權要求該僱員的單位賠償損失

裁判要旨:車輛所有單位應當對車輛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在無證據證明盡到妥善保管義務時,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應當與僱員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僱員擅自駕駛單位車輛引發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如該僱員在事故中死亡,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該僱員的單位賠償損失。

案例索引:(2008)西民再終字第9號



24 連續發生的兩起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殘,無法判斷兩起事故對受害人傷情的影響程度,應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在連續發生兩起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殘,無法判斷兩起事故對受害人傷情的影響程度的情況下,兩起事故責任人的過錯大小難以確定,基於公平原則,應當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

案例索引:北京法院網·參閱案例



25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被投保車輛撞傷,商業險是否應予以賠償

裁判要旨: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自身車身之外遭受撞擊而受傷,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的特徵,應為本次事故的“第三者”,商業三者險應予賠償。

案例檢索:(2016)鄂01民終7561號



26 借名買車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登記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借名買車情形下判斷登記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時應考慮:(1)登記車主是否實際支配控制車輛;(2)登記車主能否從車輛運行中取得利益。在登記車主不實際支配車輛且並未從機動車運行中取得利益的情況下,登記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檢索:(2015)大民初字第12307號



27 交強險保單中約定了生效時間但未提示說明的,應當視為即時生效

裁判要旨: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格式條款,保險人未向投保人作出提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可知,交強險保單中約定了生效時間但未提示說明的,應視為未對生效時間作出約定,並直接適用《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交強險的保單自成立時生效。

案例檢索:(2014)湛中法民二終字第280號



28 配製

傷殘輔助器具後被害人仍主張護理費的,需要重新鑑定護理依賴等級

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被鑑定為終身完全護理依賴,在保險公司為其承擔配製傷殘輔助器具的費用後,仍主張終身完全護理費的,由於其在配製傷殘輔助器具前後的生存狀態並不一致,原護理依賴等級鑑定所確定的護理依賴程度與其配製傷殘輔助器具後的程度不具有關聯性,故受害人需要重新進行護理依賴等級鑑定後再提出有關護理費的主張。

案例檢索:(2014)羅民初字第1368號



29 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若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一個人的,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檢索:(2014)慶中民終字第550號



30 因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僱員起訴僱主獲得賠償後再起訴侵權的第三人索賠不被支持

裁判要旨:僱員受僱主僱傭從事僱傭活動中,因第三人造成人身損害,其可以選擇起訴侵權的第三人或者起訴僱主進行索賠,但二者只能選擇其中之一。僱員起訴僱主,僱主賠償後,可向第三人行使追償權。因此可起訴第三人追償的是僱主而非僱員。僱員在起訴僱主獲得賠償後,再起訴侵權的第三人索賠不被支持。

案例檢索:(2014)慶中民終字第351號


交通事故常見糾紛裁判要旨彙總(附30個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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