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生孩子發生的糾紛, 現在賠了100萬

案情介紹

2013年4月18日,張某(原告)在被告某大學附屬醫院行剖宮產出生,產後有羊水吸入,被告在產房處理1個多小時,張某仍有痰液吐出,並出現發紺、口吐白沫等臨床症狀被轉入兒科ICU。診斷為新生兒羊水吸入性肺炎。張某在兒科ICU治療29天,出院時存在一系列嚴重異常情況:雙前額嚴重塌陷、頭圍萎縮、口嘴及雙唇麻痺、口腔閉合不嚴、失聲、無吞嚥和吸允能力、嚴重營養不良、身體極度虛弱、反應遲鈍。輾轉至多家醫院治療,診斷為腦損傷綜合徵。經將近半年的康復治療後仍然存在吞嚥反射差、吞嚥困難、易嗆,曾經多次因嗆奶再次感染肺炎。目前張某因腦損傷及發育遲緩仍在進行對症治療,費用高昂,恢復無望。


原告家屬認為被告某大學附屬醫院存在過錯,造成傷殘,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大學附屬醫院認為醫院不存在過錯,治療符合常規,雙方協商無果,原告遂訴至當地人民法院。且看審判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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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觀點

原告認為:1.張某之母田某(產婦)入院後產科檢查胎兒體重估計4000克,提示巨大兒,存在胎兒窘迫、羊水吸入等風險,但醫方沒有嚴密觀察孕婦及胎兒情況,只有入院時2013年4月17日15:00做過胎心監護,手術前聽過胎心,期間並未見任何監護記錄,醫方存在未履行充分監護義務及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2.由於被告醫院在對張某的治療過程中過量使用鎮靜劑,呼吸機使用不當,不及時餵養,造成張某不再習慣經口和食道吃奶,喉頭水腫、聲帶麻痺無法正常發聲。正是護理和治療過錯導致張某腦部病變等嚴重損害後果。3.同時醫方在發現張某腦B超提示有異常的情況下,未做進一步的其他檢查。甚至在專家會診(2013年5月9日)提議行頭顱MRI檢查,直到張某出院也未對其進行檢查,導致張某在被告處住院一直未被診斷腦損傷綜合徵,未得到規範有效的治療。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醫方觀點

被告醫院辯稱:1.張某由我院產科轉入重症監護病房後診斷為癲癇,給予患兒常規劑量鎮靜藥物,正是針對其疾病本身進行的治療,不存在過錯。2.患兒張某住院期間併發肺部感染,先後予安滅菌、馬斯平、美平、復達欣等抗生素積極抗感染,並加用丙種球蛋白提高免疫力治療。由於患兒存在難以控制的反覆驚厥,並曾因驚厥發作導致呼吸功能障礙,搶救後仍不能正常自主呼吸,緊急採用呼吸機支持治療符合醫療常規,也不存在過錯。3.患兒生後持續存在不會吸吮、吞嚥等情況,系其本身疾病的腦發育不良表現,患兒的頭圍與其自身腦發育不良有關,且不排除與不同測量者操作手法差異所致誤差,與被告醫院的治療措施無關。張某在被告醫院住院期間,被告醫院所採取的治療措施均符合醫療常規,不存在過錯,患兒目前的病情由其本身疾病導致,與被告醫院的診療行為無關。中正司法鑑定所認定被告醫院在胎心監護、後續新生兒檢查方面存在過錯,以及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結論,缺乏相應專業依據,不能作為被告存在過錯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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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對醫院是否存在過錯異議明顯,於是申請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

鑑定意見:被鑑定人張某在被告某大學附屬醫院生產並住院治療後出現吞嚥障礙、發育遲緩等腦損傷綜合徵。被告某大學附屬醫院在對田某(原告張某之母)、張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以下醫療過錯行為:檢查措施不完善、監護不到位、未盡到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醫方上述診療過錯行為與張某上述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此外尚存在病歷書寫存在不規範之處。張某目前的情況與醫方診療行為存在因果關係,醫方佔次要原因。張某自身巨大兒體重、新生兒免疫力低下是造成上述損害的主要原因。張某的傷殘程度屬四級,張某的目前情況屬於大部分護理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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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法院查明事實:張某因分娩後出現羊水吸入性肺炎在被告某大學附屬醫院住院,經治療後出現吞嚥障礙、發育遲緩等腦損傷綜合徵症狀。根據目前的鑑定意見,被告醫院對張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診療過錯與張某現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綜合考慮整體案情,法院酌定被告醫院對張某相關損害後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張某各項合理損失同上述查明認定意見,由被告醫院按照30%的比例予以賠償。綜合考慮張某年齡、長期接受治療情況、傷殘等級、醫院過錯情況等,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


判決結果

2020年1月19日法院判決,被告某大學附屬醫院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35792.96元、康復費72596.70元、營養費16425元、交通費1313.10元、住宿費5640元、伙食補助3195元、殘疾賠償金326352元、2013年4月18日至2039年10月16日的護理費5010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檢測費1920元、鑑定費5610元,以上合計99991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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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提醒

1.婦產科的醫療糾紛非常多,賠償也非常高。

婦產科為高風險科室,經陰道分娩因第二產程的不可控性,容易發生新生兒缺氧、羊水吸入、新生兒產傷、孕婦產道損傷等等,甚至較剖宮產更易發生孕婦產後大出血。因此,婦產科的醫療糾紛非常多。同時不管是孕婦還是新生兒,還是其他婦科患者,年齡都較輕,城市居民比例高,一旦因醫療過錯出現損害,造成傷殘甚至死亡,賠償金都非常高,加上被扶養人扶養費、護理依賴等費用,往往是天價。因此,婦產科出現一件造成腦癱的醫療糾紛,整個科室一年的收入就要打折扣。

2.為什麼時隔7年才結案。

醫療糾紛本身訴訟時間較長,大多為半年到一年。本案起訴前醫患雙方應當已經協商過多次,耽誤了較多時間。同時腦癱嬰幼兒行傷殘鑑定需要在治療結束及能夠鑑定出傷殘等級的年齡才能鑑定,故此類醫療糾紛往往耗時非常長,不管醫方還是患方都被折騰到筋疲力盡。


3.醫院如何避免上述情況發生?

完善產前檢查,做好產前評估、產前知情談話非常重要,以選擇最安全可靠的分娩方式為首要標準,讓家屬及患者充分了解兩者分娩方式的利弊,理解生產帶來的各項風險。相關醫療法律文書必須詳盡風險利弊、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並簽字確認。同時生產過程中常規監測胎心等各項指標並做好記錄,避免舉證不利。婦產科醫生需不斷學習,提高自身的醫療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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