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鈺集團及董事長遭通報批評 對外擔保4億元未及時信披

中國網財經4月28日訊 深交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融鈺集團”;證券代碼:002622)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經查明,融鈺集團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對外擔保未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2018)京04民初639號民事判決書,2017年10月,融鈺集團為上海彰銜實業有限公司對江陰華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徽商銀行合肥瑤海工業園小微支行所負全部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金額合計4億元,佔融鈺集團2016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34.20%。融鈺集團未就該擔保事項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二、重大訴訟信息披露不及時

2019年2月12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向融鈺集團送達(2018)京04民初639號民事訴訟案件傳票。2020年2月4日,融鈺集團獲悉投資者投訴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擔保糾紛事宜,涉及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的《江陰華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京04民初639號)。上述訴訟事項涉及金額4.04億元,佔融鈺集團2018年經審計淨資產的31.55%。融鈺集團未就上述訴訟及其進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0年3月18日才對外披露。

深交所指出,融鈺集團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9.11條,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15條、第7.3條、第7.6條、第11.1.1條及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8.3.1條、第8.3.4的規定。

融鈺集團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時任總經理尹宏偉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第3.2.2條的規定及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1.1條、第3.1.10條、第3.1.14條、第3.4.6條的規定,對融鈺集團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融鈺集團財務總監鄧強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及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3.1.1條、3.1.10條、第3.1.14條的規定,對融鈺集團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融鈺集團總裁陸璐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及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1.1條、3.1.10條、第3.1.14條的規定,對融鈺集團上述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的規定,深交所決定:

一、對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時任總經理尹宏偉、財務總監鄧強和總裁陸璐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7.3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後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一)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作出決議時;

(二) 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時;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7.6條:上市公司按照本規則第 7.3 條或者第 7.4 條規定履行首次披露義務後,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持續披露有關重大事件的進展情況:

(一) 董事會、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決議的,應當及時披露決議情況;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與有關當事人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應當及時披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主要內容;

上述意向書或者協議的內容或者履行情況發生重大變更,或者被解除、終止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情況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獲得有關部門批准或者被否決的,應當及時披露批准或者否決情況;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逾期付款情形的,應當及時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關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標的尚待交付或者過戶的,應當及時披露有關交付或者過戶事宜;

超過約定交付或者過戶期限三個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過戶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進展情況和預計完成的時間,並在此後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進展情況,直至完成交付或者過戶;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1.1條: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的,應當及時披露。

未達到前款標準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基於案件特殊性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或者本所認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的,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方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3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三) 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4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三) 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1.1條: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則》、本指引、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公司章程,並嚴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項承諾。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1.10條: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報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1.14條: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獲悉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並督促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佔用公司資金,挪用、侵佔公司資產的;

(二)要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保的;

(三)對公司進行或者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已發生或者擬發生較大變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置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的;

(六)自身經營狀況惡化,進入或者擬進入破產、清算等程序的;

(七)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有較大影響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披露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相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關於對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迎賓大路98號;

尹宏偉,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時任總經理;

鄧強,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陸璐,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經查明,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鈺集團”)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融鈺集團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9.11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15條、第7.3條、第7.6條、第11.1.1條及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8.3.1條、第8.3.4的規定。

融鈺集團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時任總經理尹宏偉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第3.2.2條的規定及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1.1條、第3.1.10條、第3.1.14條、第3.4.6條的規定,對融鈺集團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融鈺集團總裁陸璐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及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1.1條、3.1.10條、第3.1.14條的規定,對融鈺集團上述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於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4月24日

本文源自中國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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