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蕪湖幼兒園飯菜下毒案嫌疑人王某某終獲刑8年

安徽蕪湖幼兒園飯菜下毒案嫌疑人王某某終獲刑8年

據安徽商報4月18日報道,蕪湖一幼兒園保育員在菜中下毒,導致多名幼兒中毒被送醫院一案,法院出來了終審結果,保育員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事情起因是該幼兒園保育員王某某因對自己不滿,對社會產生報復心理。據悉該女子已經年近七旬,因其在該幼兒園先後被安排為廚房工作人員、保育員。於是就想損壞幼兒園聲譽,王某某從他人處獲取了一袋亞硝酸鹽,放置在幼兒園其個人儲物櫃中伺機投放。2019年7月8日,王某某在幼兒園廚房準備午飯時,將亞硝酸鹽分別加入其製作的西紅柿雞蛋湯、清炒豆芽、紅燒雞翅根中。幼兒園10名暑期留園班幼兒、2名教師子女及在園教師午餐後,兩名幼兒當即出現嘴唇發紫等症狀,一人暈倒。當班教師隨即將情況較危急的兩名幼兒送往醫院救治,其他10名幼兒隨後被分批送往醫院檢查,其中4名幼兒住院治療、8名幼兒體徵正常。所幸,住院幼兒現相繼康復出院。

事發後,王某某被蕪湖公安機關依法逮捕,蕪湖檢察院將案件移送至法院,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一審宣判後,蕪湖檢方提出抗訴,認為判決太輕。檢察院認為王某某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手段不計後果,認罪悔罪態度較差,社會危害性大。並且其在開庭時對投放危險物質的動機以及主觀故意拒不承認。二審法院在充分考慮其危害結果以及社會危害性後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且禁止王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食品加工、製售等相關活動及從事教育、看護、保育等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職業。

自此該事件終於有了結果,正義得以聲張。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王某某的罪行,對其處於該處罰維護了社會正義。

王某某案件再次凸顯出一個社會問題,我們知道近些年報復型案件頻發,特別是報復社會的案件,總結這些案件的根本原因都是嫌疑人對其自身現狀產生不滿,希望得到關注,本質上是對其經濟現狀產生不滿,但是其又無法達到自身的慾望,在這樣畸形的心理作用下就產生了報復社會的心理。這也是現在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一個負面產物,國家應該予以重視。之前改革開放時說讓先富帶後富,但是現實情況是搭乘國家政策快車先富裕起來的人很大一部分沒有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導致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但是在這裡要說的是,無論怎樣都不能以別人的痛苦來滿足自己的私慾,更加不能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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