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全文有了!最高院發佈4件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典型糾紛案

昨天,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佈《2019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其中包括4件侵

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植物新品種權糾紛為主,其中3件勝訴,1件敗訴。

一、安徽皖墾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壽縣向東汽車電器修理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上訴緣由:因壽縣向東汽車電器修理部(以下簡稱向東修理部)侵害安徽皖墾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皖墾種業公司)“鄭麥9023”品種權利,被上訴至法院。

根據查證,法院終審判決如下:可以認定向東修理部在安徽省境內銷售了“鄭麥9023”小麥種子的事實,其在訴訟過程中沒有舉證證明其出售的“鄭麥9023”有合法來源、獲得品種權人許可或授權的事實。

向東修理部以營利為目的,銷售“鄭麥9023”小麥種子的行為侵犯了皖墾種業公司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對“鄭麥9023”品種的獨佔實施許可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於賠償損失數額,考慮到向東修理部的侵權情節和皖墾種業公司的維權支出,酌定為5萬元。皖墾種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缺乏相應證據,不予支持。

二、蔡新光與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上訴緣由:蔡新光通過多年培育獲得植物新品種三紅蜜柚,並獲得該新品種的授權,潤平公司因為銷售三紅蜜柚被蔡新光上訴至法院。

根據查證,法院終審判決如下:作為收穫材料的被訴侵權蜜柚果實不應認定為三紅蜜柚的繁殖材料,銷售作為收穫材料的被訴侵權蜜柚果實之行為不侵害蔡新光的植物新品種權。

基於此,蔡新光在訴訟中提交的被訴侵權蜜柚果實的照片、視頻等證據中顯示的是否屬於權利人主張的三紅蜜柚,對本案的判決結果不構成實質影響。潤平公司提出的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對本案的處理結果也不構成實質影響,故對此不再作審查認定。

蔡新光對潤平公司提起的侵權之訴不成立,應予駁回。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蔡新光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蔡新光負擔。

三、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舒城萬隆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江蘇省農業科學院授予明天公司“寧麥13”獨佔實施許可權,但明天種業認為萬隆公司、藏友福侵害“寧麥13”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並將兩者上訴至法院。

根據查證,法院終審判決如下:明天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661號民事判決;

二、舒城萬隆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於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寧麥13”植物新品種權的小麥種子;

三、舒城萬隆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對庫存及尚未銷售的侵害“寧麥13”植物新品種權的小麥種子作滅絕活性處理;

四、舒城萬隆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

賠償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

五、駁回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北京希森三和馬鈴薯有限公司與商洛市泰安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訴緣由:北京希森三和馬鈴薯有限公司訴稱,2018年8月初,原告通過網上查詢,發現被告在未經原告授權的情況下,將原告擁有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的希森3號馬鈴薯註冊登記在了被告公司名下。

根據查證,法院終審判決如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商洛市泰安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希森三號馬鈴薯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希森三號馬鈴薯有限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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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全文有了!最高院發佈4件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典型糾紛案

來源丨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丨農財君

聯繫農財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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