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動態】本溪市明山區檢察院會同兩機關進一步落實辦理食品類案件證據標準

來源: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檢察院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檢察機關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進一步夯實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及食品藥品案件的證據標準,規範案件程序,提高“案件比”,2020年4月16日,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檢察院會同本溪市明山區市場監督局食品科、法制科、食品監察大隊負責人、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食品藥品偵查大隊偵查員,在本溪市明山區市場監督局具體研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在司法實踐中出現證據規格不一致等問題。通過對涉嫌犯罪的“個案”進行充分研討,重在解決辦理“類案”過程中證據採集、鑑定意見審查標準、行政案卷採信等具體問題。


【基層動態】本溪市明山區檢察院會同兩機關進一步落實辦理食品類案件證據標準

【基層動態】本溪市明山區檢察院會同兩機關進一步落實辦理食品類案件證據標準


【基層動態】本溪市明山區檢察院會同兩機關進一步落實辦理食品類案件證據標準

【基層動態】本溪市明山區檢察院會同兩機關進一步落實辦理食品類案件證據標準


通過本次會議,強化了行政機關在查辦案件中的證據收集意識,補強了公安機關與行政機關在行政案件向刑事案件轉化中易出現問題的短板,建立了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無縫銜接的良好開端,為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