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酌情確定賠償額,網絡主播冬天來了

中國新聞網 4月21日消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4月21日正式發佈。其中對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頻類作品、製品等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做出規定。其中明確,主播人員未經許可在網絡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樂作品,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贊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製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3萬元,綜藝節目視頻類作品每期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4000元。

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酌情確定賠償額,網絡主播冬天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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