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回的刑期

【湖南:岳阳市荆剑地区检察院】

  “哎,如果不是一时冲动,去年9月我就提前减刑出狱了。”面对湖南省岳阳市荆剑地区检察院驻狱检察官的回访,在岳阳监狱服刑的邓某毫不掩饰自己的懊悔。

  9年前,邓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邓某于2014年获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7年,法院再次裁定减刑七个月。但是,检察机关的一份纠正违法通知书,让这七个月刑期又“回来了”。

  2019年7月,荆剑地区检察院对岳阳监狱提请的所有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发现2017年邓某第二次获减刑裁定的一个月前,有在监区殴打他人被监狱扣分处理的情况。

  “打人违规扣分,怎么还能得到减刑呢?”驻狱检察官审查得知,2017年8月,邓某在监狱劳动时排队取伞,因嫌前面的服刑人员“挑三拣四”动作慢了,遂用茶杯击打其头部,被监狱处理。当时,监狱已经对其启动减刑程序,但还没有正式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后来,监狱向法院移送材料时,未将邓某打人情况告知法院。

  监狱管理人员认为,邓某打人的行为发生在减刑提请期间,而且在处分决定作出时,提请减刑的案卷材料已经移送法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减刑提请期间违规的,减刑裁定必须撤回,邓某打人的行为不应该影响当次的减刑裁定。”在专门召开的沟通会议上,监狱方表示。

  对此,驻狱检察官认为,减刑的前提条件是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从邓某打人行为看,其并非确有悔改表现。而且,即使是确有悔改表现,也应当延续至法院正式作出裁定时为止,因此监狱应当及时告知法院邓某的打人行为。“减刑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促进服刑人员真诚认罪悔罪,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减刑提请期间违规情形如何处理时,应当从有利于实现减刑目的的角度作出解释。”

  监狱方接受了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并在申请法院撤销邓某的减刑裁定后,主动联系荆剑地区检察院和岳阳市中级法院,联合制定《办理服刑人员减刑、假释考核工作规定》,明确并细化了减刑假释提请撤回、考核信息及时通报等制度。

  “这既是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也是司法理念的逐步统一,实现了办案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该院检察长余国宏表示。

  今年1月,最高检发布“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精品案件”,邓某撤回减刑案入选其中,并被湖南省检察院作为指导性案例下发。

  (本报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欧阳成 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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