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信託的方式進行有責資產隔離的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採取信託的方式進行有責資產隔離的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在現實生活中,充滿著各種不確定性,也就是風險。包括人身、財產風險。財產又分為有責和無責。如果想防範未來發生風險而使有責資產減少的,可以選擇信託的方式增加無責資產的比重。可以實現法律上的有限追索,即信託的核心特徵“有責資產隔離”“風險隔離”。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根據《信託法》的相關規定,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其顯著法律特徵,可以有效實現“風險隔離”“有責資產隔離”。


採取信託的方式進行有責資產隔離的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信託財產是為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的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以及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因此,信託財產既非委託人債務的擔保,也非受託人債務的擔保,不論是委託人的債權人,還是受託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都不具請求債務人以信託財產償還債務的權利,從而也不應允許他們對信託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禁止強制執行信託財產是一項基本規則,體現了信託財產獨立性的要求,委託人的債權人和受託人的債權人在行使自己的債權請求權時,應遵守這項規則,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機關也應嚴格執行這項規則。然而,有的信託財產上的權利是在信託設立前就已經產生的,還有些權利是因信託財產的運用或者是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如稅款債權等,為保護這些正當權利能夠實現,對信託財產也不應當一概禁止強制執行,對特殊情形應有例外的規定。


採取信託的方式進行有責資產隔離的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我國《信託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信託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時,可以申請對信託財產予以強制執行。“設立信託前”是指信託關係成立之前;“優先受償的權利”是指具有優先的效力、應當在先受到清償的權利。如果信託成立前信託財產上就已設定了抵押權,抵押權人就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該抵押權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行使權利而無法得到清償時,就可申請人民法院對該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時,可以申請對信託財產予以強制執行。信託成立後,受託人為實現信託目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收益為信託財產的收益,所產生的債務也是信託財產的債務,比如,受託人僱人修繕屬於信託財產的房屋所發生的修繕費用,就是信託財產的債務;又如,受託人為實現信託目的而取得的貸款、發行的債券,都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既然受託人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當然應以信託財產清償。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這是指基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或其他信託事務的處理所產生的稅款債務。這些稅款應以信託財產繳納,例如:運用信託基金進口一批用於信託目的的貨物所應繳納的關稅,就是信託財產應擔負的稅款。為追繳這類稅款,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指除上述三種情形外,如果有關法律還規定了其他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特定情形,應當按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禁止強制執行信託財產是一項基本規則,但有四種例外情形,只有在法定的四種情形發生時,債權人才可以申請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如果債權人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那麼,為保護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有權向執行機關提出抗辯。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對於違反前款規定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這就是說,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該財產屬於信託財產,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或者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以保全信託財產,使之免遭不可逆的損害。


採取信託的方式進行有責資產隔離的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律師提示

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應有效的研判所有資產的性質,想要隔離的風險類別、大小,再分析隔離方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加之有效的實施,方能實現隔離的目的。有責資產隔離既是一種理財方式,又是一種風險隔離的方法,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專業人士的意見尤為重要。風險防範是社會各類主體不應迴避的課題,宜早不宜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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