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妻子流產不久丈夫起訴離婚並索要彩禮 法院不予受理

以案釋法:妻子流產不久丈夫起訴離婚並索要彩禮 法院不予受理

近日,由貴州省律師協會組織的全省律師行業“以案釋法”活動正式啟動。活動採用以案釋法的方式開展普法宣傳,每週不定期發佈相關案例。參與律師針對社會關注度較高、與群眾關係密切、已依法辦結的生動案例釋法答疑,為社會公眾進行普法宣傳,全力營造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案例介紹】

近日,江西萍鄉市中院二審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駁回男方離婚訴訟請求。據悉,男方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禮13萬元。婚後雙方產生糾紛,女方被家人接回,並於2019年7月在醫院做人流手術,之後雙方分居。2019年11月男方以夫妻關係名存實亡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判令女方返還彩禮13萬元。由於離婚訴訟系男方在女方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提起,依據婚姻法規定,法院不予受理。

【律師普法】

貴州省婦聯公職律師王曉翠就以下3個問題開展以案釋法。

問題一:妻子可以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女方有自行終止妊娠的權利。

問題二:婦女在哪些特殊時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此項規定是對處於孕期、哺乳期和產期等特殊時期的婦女進行的一種特殊保護。如果雙方感情不和,妻子在懷孕期間同意與丈夫離婚,對離婚後孩子的相關問題也達成了一致的意見,此項規定也可不適用。

所以本案中,如果是由女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可以受理。

問題三:彩禮是否需要歸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條件。

在本案中男女方履行了結婚的法定程序,並且已經共同居住而且女方已懷孕,雖後因感情不合選擇流產,但不影響已經共同生活的事實,因此不適用前款(一)、(二)項的規定。

至於是否符合“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標準,在實際生活中,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係,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原則上所送彩禮對方已經無須再返還。如果以生活困難作為一項參考因素,需要男方充分舉證證明自己“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才考慮是否歸還彩禮。

(貴州綜合廣播王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