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校外培訓機構一次性收費時間跨度不得​超過3個月

蘭州市教育局近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市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通知》明確,

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當地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全日制培訓。

蘭州:校外培訓機構一次性收費時間跨度不得​超過3個月

通知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培訓項目及培訓內容,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組織教學。開展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應當向所在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佈。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一致,開具正規票據,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校外培訓機構要依法依規制定退費管理辦法,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辦理退學退費手續。疫情防控期間校外培訓機構未開學開課不得提前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違規亂收費。校外培訓機構應如實製作招生簡章、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示後予以發佈,不得誇大宣傳、虛假承諾,誤導、欺騙學生和家長,嚴禁誇大培訓效果。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學生監護人簽訂培訓協議,履行服務承諾。鼓勵校外培訓機構通過為學生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來源丨掌上蘭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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