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領域中對董監高罰款的規定:之一


金融領域中對董監高罰款的規定:之一


經梳理,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領域中,《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法律,均有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罰款的明文規定。

一、《證券投資基金法》相關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一百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未按照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注: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申報的,責令改正,

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注: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注: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第一百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法第二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上述行為的,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注: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至第四十七條(注: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三、《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

第七十八條 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證券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被依法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對該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一百八十九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一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五、《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地方金融組織處以罰款的,根據具體情形,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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