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之後潛逃24年因為綠碼前去警局投案:走投無路不等於自首

你不配;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5月3日,一名男子來到了杭州喬司當地的派出所,對著警方說道:‘警官,我來投案自首’。

潛逃的殺人犯

時某,男,1972年生人,現年48歲,甘肅省清水縣人。

殺人之後潛逃24年因為綠碼前去警局投案:走投無路不等於自首

24年前因為一件瑣事和同村的村民起了爭執後,夥同他人將同村村民傷害致死後就逃離了家鄉。

警方根據檔案記錄調查之後發現,確實在24年前也就是1996年的6月份當地村發生過一起傷人命案,而犯罪者的確顯示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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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時某交代當年外逃之後,就一直四處流浪,甚至連個身份證和手機都沒有。

多年裡就是打打零工,然後都是選擇現金結算工資,因為不信任的緣故,這麼多年來也是一直單身。

後來聽說喬司這邊工地多,所以輾轉之下就來到了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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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讓他沒有想到的是來到了杭州,他才知道了什麼叫做寸步難行,因為他所沒有的兩件東西,正是在這裡最需要的。

打工,住宿,商店買東西,你沒有身份證或者綠碼(綠碼”為疫情期間湖北境內返崗通行證明,全省各地通用、互認),人家根本就不搭理你,因為沒有安全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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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打工,沒有來源,只能再度流浪街頭,走投無路之下,選擇到派出所投案。

“杭州管得太嚴了,我沒有地方去,心裡憋得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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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舟:

不知道大家注意了沒有,我說的一直是很謹慎,沒有流露出投案自首這四個字,說得最多的就是投案。

因為我覺得時隔這麼多年,而且結合他所處的環境,是一種被迫的方式,不算是主動投案,不適應於自首情節。

並且自首從規定上來說要符合兩個條件的:“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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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真的是需要誇一下在這個時期能夠嚴守舉措的各個城市,我相信很多城市都和杭州一樣,為了控制住新冠的後續發展,都表現出了足夠的誠意。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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