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繩絆倒老人致其身亡”系意外事件?老人死亡誰該承擔何種責任?

“狗繩絆倒老人致其身亡”系意外事件?老人死亡誰該承擔何種責任?


新京報報道:8月17日,廣東佛山順德區羅水市場,兩狗追逐時狗繩將一老人絆倒摔倒在地。牽狗女子看到倒地老人後轉身逃離現場,有路人喊話勸阻,女子反而加速跑開。附近商店老闆稱,被絆倒的老奶奶頭先著地,昨晚已過世。8月18日13時許,新京報記者從杏壇派出所證實,確有老人被狗繩絆倒離世。


今日晚間,水鄉杏壇發佈通報:

8月17日17時21分,110接到報警:順德區杏壇鎮羅水市場附近一老人受傷倒地。接報後,民警及醫護人員迅速趕到現場處置。經調查,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徑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


昨天,這則新聞一經發布,立馬引發眾多網友及法律人士的發表看法。有人認為,雖然老人被絆倒跌倒去世是意外,但牽狗女子逃離現場,則是涉嫌刑事責任,對於警方認定為意外事件,提出異議。也有人認為,如果認定為意外事件,那麼民事責任應該由誰承擔?狗主人沒有盡到看管責任,致使狗被人牽走,是否應該承擔侵權責任?12歲的小女孩沒有牽住狗,致使狗繩絆倒老人,是否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按照常理分析,老人被狗繩絆倒的幾率是很小的。如果說牽狗外出沒牽住,是正常的預見範圍,而狗繩將人絆倒致傷致亡,則是超過了常人的預見範圍,應該屬於《刑法》上“不能預見”的範圍,應該認定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如果老人因被絆倒當場死亡的話,則是是否屬於意外事件的問題,如果當時只是摔倒受傷,之後因無人救助導致傷情加重死亡,則涉及牽狗人是否違反刑法作為義務而構成犯罪的問題。


《刑法》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狗繩將老人絆倒卻逃離現場,結果發生老人死亡的結果,是否刑法上的“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故意犯罪?這裡面涉及到刑法上不作為犯罪的必須同時具備的三個構成條件: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2、行為人能履行特定義務而未履行。3、由於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可以概括為“應為能為而不為”。


刑法上要求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四個來源: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即當先行行為危及他人權益時,行為人有義務採取措施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險發生。


牽狗人過失使狗脫離監控,讓他人處於危險狀態,應該屬於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對於因狗危害的受傷人,負有救助的義務,轉身逃離放任傷人無人救助,不僅是違背道德義務的,更是違反法定義務的。可是,根據報道,牽狗的小女孩只有12週歲,即使按照故意殺人的特殊刑事責任年齡,也必須年滿14週歲才能負有刑事責任,顯然,本案也不存在刑事責任問題。


構成刑法上意外事件,卻未必構成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之所以有差別,是因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有別於民法上責任的因果關係要求。根據民法規定,行為人進行本身不具有危害性的社會活動時,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權益損害的,如行為人無過錯,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任何因果關係,行為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行為人有過錯,或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造成他人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刑法上構成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行為會造成危害後果,而民法上承擔責任,則只要求行為有過錯或違反法律義務,而不需要行為時要知道損害後果。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根據該規定,動物致人損害的,我國民法採取了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擔全部的侵權賠償責任,除非受害人存有故意過錯或重大過失。


具體到新聞裡的這個案件,刑法上不承擔責任,但民事賠償責任是跑不了的。首先,狗的主人對飼養的狗負有控制、管理的責任,應該隨時意識到狗會對他人和社會帶來一定的風險,其看管不善以致未成年人(12歲)的小女孩將狗牽走而發生意外傷害,行為上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12歲的小女孩作為狗當時的直接管理者,雖然是不滿18週歲的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也屬於能夠認識到狗會造成一定損害的風險,但其牽狗及看管不善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從視頻上看,受害人沒有一點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至於小女孩的家長與狗的主人賠償責任分擔如何分配,就是法官自由權了。


最後想說的是, 如今的小區,儼然成了狗的天堂,遛狗不牽繩子、狗隨地大小便,甚至半人高的大狗也在到處跑,真的到了應該嚴格管控的地步了。老人本來好好的走路,誰能想到,遭受著無妄之災?新聞再次警示,飼養動物,要時刻想到社會公德,他人的安危,對於飼養寵物管理不善的,應該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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