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王琦撞人案”來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

“老人被路人行李箱絆倒後去世”與“王琦撞人案”來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

案例一:

老人被路人行李箱絆倒後去世事件,從網絡視頻上可以看出整個事情的經過,於2019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的北廣場2樓進站口,劉女士拉著行李箱,正常排隊進站,誰料王女士逆行而來,不避不讓的直接跟著行李箱走,明顯旁邊有空隙,不但不繞道,她還抬起腳試圖跨過劉女士拉著的行李箱,卻沒曾料到,自己被行李箱絆倒了,絆倒後的王女士乘車回家的路上就出現了頭疼的現象,後來直接送到醫院,在治療15天之後在醫院去世。

王女士的家屬認為行李箱主人劉女士存在過錯,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起訴劉女士並索賠62萬。

從“王琦撞人案”來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根據當時錄像和當事人口述,以及證人證明,得出了結果:

對於劉女士而言並無過錯責任:

首先,劉女士正常排到進站,沒有隨意走動;

其次,拉桿箱一直拉在自己的手裡,並沒有阻擋他人自由進出。

被絆倒者王女士責任:逆行;慌不擇路。

本案於2020年9月29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女士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雖然目前本案仍在上訴期,但是,就目前網民的高呼“訛詐”的聲音是有增無減。


從“王琦撞人案”來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


從“王琦撞人案”來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

從“王琦撞人案”來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

法律上的意外事件:

按照刑法典第16條的規定:意外事件: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

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徵:一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三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的原因所引起。

從“王琦撞人案”來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

結合上述案件和法律分析:本人認為,本案應當算作意外事件,王女士的死亡由於病症造成。雖然家屬得不到劉女士的賠償,可以看看王女士身前是否有購買保險,可以找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相關理賠事宜。

案例二:

“王琦撞人案”是頭條上的一個案件,這個案件的經過也是由監控記錄下來的,當時事情發生在凌晨12點半到1點中左右,小區醉漢李某斌因小區地下車庫擋車杆絆倒後被後來下班正常開車回家的王琦碾壓致死,事發當時,王琦就打120急救,找保安,物業,積極配合處理,結果李某斌因搶救無效死亡。王琦於2019年7月20日被當地公安局拘留至今。在2020年1月14日由當地的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現在貌似還沒有宣判結果,看到王琦的家人在網上訴說王琦的冤屈。

從“王琦撞人案”來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

此案件王琦家人一直認為是意外事件,也有部分法律人認為是交通事故案件,但是,公訴機關起訴的理由是過失致人死亡。

過失致人死亡,法律上的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我們先來說一下起訴狀的重點部分吧:

王琦一直被拘留,至今有14個多月了,案件也沒有宣判, 按照起訴狀上公訴機關的訴求和事實分析王琦屬於情節較輕。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覺得,三年以下的空間很大,作為當事人應該積極配合而不是一味地喊冤,而是認識到自己的過失,因為我們的公安部門和檢察機關在處理公訴案件不是大家的想當然,也是非常謹慎的,除了證人、證物,做現場勘驗,多次的模擬實驗,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任何壞人,當然王琦在本案中也算是受害者,算不了什麼壞人。

我們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能力和當時的情況,結合法律和各方面的要求來認真實際考察其有沒有預見能力,因為區分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至關重要,這是罪與非罪的原則區分。

對於一個沒有判決的案件,我也是發表一下自己的個人觀點,絕沒有帶偏網民的個人判斷的意思,就當大家互相探討罷了,我們要相信我們的司法機關一定會做出公正公平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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