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合同一定要注意的16個小細節

籤合同一定要注意的16個小細節

籤合同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事情,但在簽訂合同時有許多小細節如果被忽視了,一旦發生糾紛,會導致維權之路舉步維艱,付出更多的成本,甚至導致自己的合法權利最終不能得到實現,正所謂“細節決定成敗”,簽訂合同時一些看似無關緊要的小細節萬萬不可粗心大意,否則是容易吃大虧的。 我們今天要探討的這些細節不是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本身的內容,而是從合同糾紛發生後進行維權的角度為切入點,來審視簽訂合同時就應當注意和完善的細節問題,做到防患於未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細節一,複印身份證、營業執照。

對方是個人的,一定要複印對方的身份證,而且要看到原件;對方是公司的,一定要複印對方的《營業執照》。因為一旦發生糾紛,法院立案時要求提交被告的基本信息,如果沒有,查詢有時候非常困難,個人的基本信息不清的話,甚至根本無法查到;即使可以查到,如果對方在外地,需要到當地派出所查詢,必然要付出交通費、住宿費成本,而且要委託律師進行查詢,也會產生費用。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如果對方拒不提供自己身份證、營業執照的話,或許就存在其不提供的原因,值得引起重視。

細節二,明確合同簽訂地。

一旦發生糾紛,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是合同簽訂地法院,而合同中又沒有寫明合同簽訂地,而雙方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簽訂地,那麼就沒有辦法在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因為原告不能證明具體的合同簽訂地在哪裡。

細節三,載明對方接收文件、信息的系統(如QQ號,微信號等)。

合同履行過程中,很多時候需要向對方發送一些相關的信息、資料,如果沒有在合同中註明信息的接收系統,而糾紛發生時,對方否認該系統屬於自己的接收系統,而原告又無法證明該系統屬於被告掌握,原告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細節四,對方負責履行合同人員要寫在合同條款中,並註明聯繫手機號碼。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往往對方負責履行合同的人並非就是簽訂合同的人,而在糾紛發生時,對方否認曾經授權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原告舉證就比較困難。

細節五,瞭解對方的婚姻狀況。

糾紛發生時,根據法律規定,有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對方的婚姻狀況不清楚的情況下,查詢也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如果對方將所有財產轉移到其配偶名下,而且早已辦理了離婚手續,會對權利的實現帶來障礙。所以,必要時要求對方在簽訂合同時提供《結婚證》原件核對後複印。

細節六,要求對方親筆簽名並按手印。

有些人在簽訂合同時,並沒有親眼看到對方簽名,而等到糾紛發生時,對方否認合同的真實性,經過筆跡鑑定,合同上的簽名不是對方所籤,這對原告主張權利就會帶來極其不利的後果。

細節七,要求對方在合同上留下聯繫手機號碼。

很多人習慣用手機記錄對方的聯繫手機號碼,而不寫在合同上。履行合同過程中,經常通過手機短信傳遞信息。而糾紛發生時,提供的手機短信證據對方予以否認,而且該手機確實也不是用對方的身份證開戶的手機號碼,這就需要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該手機號碼屬於被告在使用,這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而如果合同中明確載明瞭被告的手機號碼,則不需要另行證明。

細節八,寫明合同的簽訂時間。

有些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在合同上明確寫明合同簽訂的時間,導致在糾紛時,造成事實不清,無法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如果雙方各執一詞,有時候也是一件比較麻煩的事情。

細節九,明確起訴的管轄法院。

糾紛發生後,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對訴訟成本會產生直接影響。確定管轄法院,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的一種博弈,一旦確定,就要明確具體的寫明受訴法院,而且不得違反法律關於專屬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細節十,查詢對方情況。

對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用情況,有必要在簽訂合同前進行一些查詢和了解,不要只聽對方的一面之詞。最好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一下對方是否涉及訴訟案件及執行情況,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查詢一下對方是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細節十一,騎縫章、騎縫手印。

簽訂的合同如果不是隻有一頁,就要在合同上加蓋“騎縫章”或者按“騎縫手印”,以明確合同多頁屬於一個整體,防止對方否認沒有簽字蓋章內容的真實性。

細節十二,用自己的簽字筆簽名並按手印。

簽訂合同的時候,最好用自己帶的簽字筆簽署合同,因為有案例表明有人用消字筆簽字,時間不長,所籤的字體消失,成了一張白紙,導致維權困難。簽字的時候要用簽字筆或者鋼筆簽署,不要用圓珠筆,因為圓珠筆書寫的字體不能長時間保存。指紋鑑定比筆跡鑑定要容易而且成本低。

細節十三,保存好履行合同的資料。

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履行合同過程中的所有單據、傳真、電子郵件、微信、短信等信息,並且保留好原始載體(手機、電腦),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資料都有可能成為證明事實的證據,一旦滅失,將無法補救。合同的原件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原件要專門存放,防止丟失或者損壞,平時使用只帶複印件。

細節十四,補充內容儘量採用書面方式。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於重大事項的確認或者變更,最好採用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確認書》等,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對方堅決否認對原合同進行過補充,原告舉證將會非常困難。

細節十五,明確勝訴情況下的律師費的承擔主體。

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聘請律師要產生高額的律師費用,在合同中要載明,勝訴後的律師費由對方承擔,並明確承擔律師費的計算方法,否則,聘請律師的費用有自己承擔。

細節十六,合同的附件一定要附齊全。

很多合同中有“見附件1”、“見附件2”等內容,但實際上在簽訂合同時,並未將附件附後,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不附在合同之後,並加蓋騎縫章或騎縫手印,一旦發生糾紛,很難確定附件的內容,導致維權困難。

綜上,注意合同簽訂時的一些小細節,就能有效防止出現大麻煩,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在發生糾紛時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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