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用·誠信建設萬里行】國辦印發意見 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中國信用·誠信建設萬里行】國辦印發意見 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加強信用監管。要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

《意見》確定了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七大主要任務。

一是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務院部門和實行以部門為主的雙重領導管理體制的系統要結合實際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國務院其他部門要確定部門本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

二是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範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事項,由國務院審改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設定事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審改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是規範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要公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目錄,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五是加強事中事後核查。要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

六是加強信用監管。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七是強化風險防範措施。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意見》強調,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加強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要加強督促檢查,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司法部、國務院審改辦要分別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

(《中國信用》雜誌記者 吳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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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詳解

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意味著什麼

李克強總理10月2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前期試點基礎上,在各地區、各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

“採取告知承諾制來取代證明,是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和‘證照分離’改革的必要條件。”李克強說,“這既能利企便民、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又能促進誠信社會建設,是破立並舉、有利長遠的重要改革舉措。”

去年5月, 13個省(市)和5個國務院部門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總理要求,下一步要在認真梳理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

李克強強調,要按照“減證便民”要求,對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相關、依申請辦理的高頻事項或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社會保險等方面,抓緊推行告知承諾制。涉及公共安全、生態保護、人身健康等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目錄要向社會公佈。

“過去一些地方和部門習慣於查證明,但現在一些證明真假難辨,實際上成本很高。推行告知承諾制後,意味著申請人要對承諾負責。”總理說,“一旦被查出承諾不實,或不準確甚至涉嫌欺詐,那對不起,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李克強說,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對地方和部門特別是直接面對企業和群眾的辦事機構來說,是個不小的考驗。

李克強說:“這項改革看似動靜不大,實際上既動當下利益格局,又惠長遠信用建設。我們在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中,既要敢於打破舊的不合理的條條框框,又要勇於新的建章立制。”

當天會議決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要明確適用對象。申請人不願或無法承諾的,應按規定提交證明或辦理許可。對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要對承諾負責。對承諾不實的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實施失信懲戒。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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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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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製作 吳限 審讀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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