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用·诚信建设万里行】国办印发意见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中国信用·诚信建设万里行】国办印发意见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意见》确定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七大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和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系统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国务院其他部门要确定部门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二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事项,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是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要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六是加强信用监管。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是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要加强督促检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 吴限)

【链接】

【中国信用·诚信建设万里行】国办印发意见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李克强详解

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意味着什么

李克强总理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在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采取告知承诺制来取代证明,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和‘证照分离’改革的必要条件。”李克强说,“这既能利企便民、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又能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是破立并举、有利长远的重要改革举措。”

去年5月, 13个省(市)和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总理要求,下一步要在认真梳理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李克强强调,要按照“减证便民”要求,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相关、依申请办理的高频事项或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社会保险等方面,抓紧推行告知承诺制。涉及公共安全、生态保护、人身健康等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要向社会公布。

“过去一些地方和部门习惯于查证明,但现在一些证明真假难辨,实际上成本很高。推行告知承诺制后,意味着申请人要对承诺负责。”总理说,“一旦被查出承诺不实,或不准确甚至涉嫌欺诈,那对不起,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李克强说,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地方和部门特别是直接面对企业和群众的办事机构来说,是个不小的考验。

李克强说:“这项改革看似动静不大,实际上既动当下利益格局,又惠长远信用建设。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既要敢于打破旧的不合理的条条框框,又要勇于新的建章立制。”

当天会议决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明确适用对象。申请人不愿或无法承诺的,应按规定提交证明或办理许可。对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要对承诺负责。对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国信用·诚信建设万里行】国办印发意见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中国信用》

小编有话说

感谢您关注《中国信用》,和我们一起见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动态新进展新态势。公众号运营以来收到了很多用户的支持和建议,给了我们很多帮助,在这里《中国信用》编辑部对大家表示真挚的感谢,你们的支持是我们不断前行的动力!

为了更好地向大家提供资讯服务,我们针对这段时间大家提出的疑问和建议,对一些事项做统一的答复和说明,主要有以下几条:

如何关注公众号

如果喜欢我们的内容,欢迎您发送给朋友或朋友圈。

如何投稿以及和小编互动

欢迎大家提供报道和稿源线索,或对杂志提出宝贵建议,可在微信后台与小编们即时互动,也可通过编辑部邮箱联系我们:[email protected]

如何订阅杂志

请咨询010-56805037或010-56805193。

如何转载文章

《中国信用》杂志及微信公众号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中国信用》。

(责编/制作 吴限 审读 刘梦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