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长春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4月1日以来,有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旅居经历的来(返) 九人员,须主动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即日起,自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来(返)九的人员,需要进行14天的单独居家或集中隔离,期间需进行三次核酸检测。相关费用自理。
二、我区所有住宿单位(含洗浴场所),对住宿人员要询问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旅居史,并要求其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呈阴性的健康证明,否则进行集中隔离。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于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来(返)九的人员,要进行登记报告,进行14天的单独居家或集中隔离,期间需进行三次核酸检测。
四、社区(村屯)要加大排查力度,特别是对于曾经在哈尔滨市有过就医、陪护、探望经历的人员,要加强管控。
五、上述人员及我区市民如有发热、干咳、胸闷气促、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或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接触史的,应立即联系所在社区(村屯)并前往发热门诊。
六、对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和行业的防控责任,加大监督排查管控力度,确保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特此公告。
九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编 辑:冯玉孙 雪吴婷婷
张光丰 杨万香 李想
监 制:孙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