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觀點」刑事案件中常說的“黃金37天”是什麼?

「刑事觀點」刑事案件中常說的“黃金37天”是什麼?

【前言】

在上篇的【學法時刻】你應該瞭解的刑事訴訟法之 [ 辯護與代理 ] 中已給大家分享了刑事訴訟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為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

本篇主要給大家說的是在刑事案件拘留後逮捕前的關鍵時期,也就是大家常聽說的“黃金37天”,這個期限如何構成?又為什麼如此的關鍵呢?這是本篇要給大家詳述的。

【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共規定有五種刑事強制措施,分別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其中在一般案件中較為常見,大家也較為熟知的有拘留、取保候審、逮捕三種。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由於案件事實、案件證據的情況,可能由拘留轉化為取保候審或者逮捕,對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而言,申請取保候審當然是更願意看到的結果,人可以先出來不必繼續拘留,當然,取保候審並不意味的案件的結束,只是變更了一種強制措施,案件仍需繼續進行,仍有可能被起訴或者被判處刑罰。

相反而言,如果一旦由拘留變更為逮捕,就變成了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短時間內可能就要呆在看守所,後面被起訴、被判處實刑的概率就要比取保候審大的多了,情況也嚴重的多了。

因而在被拘留到被逮捕的這段期限非常關鍵,律師的作用也非常關鍵,所以被稱之為“黃金37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分析】

大家可以從上述的期限中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間最長可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兩者相加為三十七日,也即大家所說的“黃金37天”。


【律師辯護】

在瞭解了程序的重要性之後,大家應該對拘留、取保候審、逮捕的關係有了一定的瞭解,所以也會在家屬遇到刑事案件時儘早的去聘請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我們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會盡早的去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案涉的事實情況;根據瞭解的情況整理後與偵查機關溝通,提出法律意見;申請取保候審等;為犯罪嫌疑人依法辯護,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正當合法權益。

[ 作者 ]

武漢張鵬律師,微信/電話:18571451683,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具有國家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國家心理諮詢師資格、國家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服務主要領域為刑事辯護案件、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糾紛,能夠準確把握案件核心,提供高效化的法律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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