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刑滿釋放再搶劫潛逃十年落網 獲刑十四年

男子刑滿釋放再搶劫潛逃十年落網 獲刑十四年

作者:雷苗新 聞來源:正義網

男子刑滿釋放再搶劫潛逃十年落網 獲刑十四年

  4月14日,經湖南省桃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向某進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50000元。

  現年43歲的向某進系湖南省常德市桃源縣人,2002年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經減刑後於2008年9月刑滿釋放。2009年6月底,被告人向某進邀請獄友顏某某(已判刑)去被害人昌某某家搶劫,顏某某遂邀集何某某(已判刑)參與,何某某又邀集另一人參與。

  同年7月2日,向某進等四人在賓館聚集商量去被害人昌某某家搶劫後,顏某某購買了水果刀、尼龍繩等作案工具。4日晚11時許,向某進等四人乘出租車到桃江縣花果山鄉,向某進指認昌某某居住的房屋,其他三人戴手套翻窗入室,撬開臥室後用尼龍繩捆綁住昌某某夫婦的手腳,還用膠帶封住嘴巴並威脅其不得出聲,否則就要其性命。三人從被害人家中搜取到五千餘元現金,並搶走兩臺手機和一條金項鍊,在知曉保險櫃鑰匙和密碼後,在開鎖時,因保險櫃報警裝置鳴叫,三人逃離現場。在逃跑途中,何某某分給另外兩人各1000元,分給向某進400元。經物價鑑定,金項鍊價值6480元,兩臺手機價值580元。

  因擔心被抓,向某進一直在外潛逃,直到2019年10月25日,向某進被福建省晉江市公安局民警抓獲,同年10月31日被桃江縣公安局民警抓回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向某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持刀入戶,以暴力方法搶劫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當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向某進系犯意的提起者和組織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之後,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雖認罪認罰,但未主動繳納罰金,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