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豔東:少年司法制度應與國際接軌

近日,安徽宣城發生的一起未成年人殺人案引發輿論關注。一名10歲小女孩被13歲的堂哥殺害後拋屍。這一案件幾乎是“大連蔡某殺人案”的翻版,2019年10月,在大連某小區,13歲的蔡某企圖性侵10歲女孩後將其殺害並拋屍。輿論注意到,宣城案中的堂哥很可能將與蔡某面臨相同的處理結果:因不滿14週歲達不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而只能被收容教養3年。

  在當前我國未成年人身體、心理成熟期提前的背景下,堅守14歲刑事責任年齡的原因只有一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於關愛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國一直以感化、挽救為主。但在宣城及大連案中,受害人也是10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更需要保護無辜孩子的生命,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置機制有待完善。

  一是有條件建立“刑事責任年齡因惡意而降低”制度。世界上實行英美法系的許多地區有“惡意補足年齡”的制度,雖然14週歲開始負刑事責任,但對於存在惡意行為的7至14週歲未成年人,如殺人後隱藏屍體、賄賂證人等,也認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也應當對“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的制度作出例外規定,並設定嚴格的適用條件。對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存在極端惡意的情形下,如殺害未成年人、多次實施嚴重暴力犯罪等,經省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屬於身心發育成熟、對危害後果有明確認識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適用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處罰。

  二是大幅度提高對未成年人收容教養的期限。美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可以對少年犯羈押至21歲。而按照目前規定,我國收容教養的最高期限是3年。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源於家庭、學校教育的嚴重缺失,沒有長期的強制教育很難讓其改邪歸正。未來收容教養的最高期限可以提高到10年以上,同時設定動態評估機制,實施獎勵性幫教,根據表現隨時縮減收容教養的期限。

  三是對過錯父母設立強制親職教育制度。父母生而不教、縱容溺愛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普遍現象。西方國家在上世紀30年代就已經建立了親職教育制度,德國等國家對於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由國家權力介入家庭監護,指導父母教育子女,更敦促父母履行監護職責。我國未來也可考慮確立“孩子犯罪、父母受教”的強制親職教育制度,政府強制過錯父母與犯罪子女同期接受教育。父母不畢業,孩子無希望。

  四是與國際接軌建立少年司法制度。1899年,美國伊利諾伊州議會制定了《少年法庭法》,開啟了全球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進程。我國雖然有少年法庭,但並沒有建立系統的少年司法制度,缺少適合未成年人成長的強制教育機構,很少干預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導致未成年人一直遊離在法律之外,形成學者所稱的“養豬困局”。建立系統的少年司法制度,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危害行為進行特別干預,是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好辦法。(作者是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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