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乾貨:多個量刑情節並存時如何調節基準刑

楊濤等強姦案

一一多個量刑情節並存時如何調節基準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濤,男,1995年4月8日出生。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強姦罪被逮捕。

被告人楊磊,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強姦罪被逮捕。

被告人張鴻傑,男,1996年6月11日出生。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強姦罪被逮捕。

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濤、楊磊、張鴻傑犯強姦罪,向武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武陟縣人民法院經不公開審理查明:

2014年7月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楊濤、楊磊、張鴻傑與楊慧釗(另案處理)將被害人高某某帶至武陟縣和平路中段舒安招待所打牌,楊慧釗、楊磊、楊濤、張鴻傑趁高某某短暫離開房間之際預謀與高某某發生性關係。

高某某回來後楊磊離開房間,高某某與楊慧釗、楊濤、張鴻傑繼續打牌。後楊濤將燈關掉,楊慧釗摟住高某某脖子將其扼倒在床上,楊濤、張鴻傑按、摸高某某,楊濤脫高某某褲子時因其激烈反抗未脫掉,三人未得逞。

高某某欲離開招待所時楊磊進入房間,楊磊進入房間後阻止高某某離去,並將其摟躺在床上,親、摸高某某欲與其發生性關係,高某某反抗並以上廁所為藉口逃離。高某某母親報警後三人於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武陟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濤、楊磊、張鴻傑與他人預謀共同與被害人強行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且系輪姦。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濤、楊磊、張鴻傑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張鴻傑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由於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三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武陟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濤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被告人楊磊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被告人張鴻傑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楊濤、楊磊、張鴻傑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多個量刑情節並存時如何調節基準刑?

三、量刑分析

《量刑指導意見》規定了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對於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

對於具有多種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

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對於單個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實踐中不存在問題。但對於多個量刑情節並存時,如何調節基準刑,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同的認識和做法。

有的不區分或未能正確區分先適用情節和後適用情節,將總則中規定的所有情節均作為先適用量刑情節適用,一律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有的對多個先適用的量刑情節,也適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等。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上述規定,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可分為一般量刑情節和特定量刑情節,一般量刑情節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特定情節屬於先適用量刑情節,先適用特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特定量刑情節包括三個層面的量刑情節:一是表徵犯罪主體身份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情節;

二是決定犯罪形態的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情節;三是決定被告人犯罪地位和作用的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等情節。

實踐中,多種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具體如下:

1.對於僅具有一般量刑情節的,各量刑情節之間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體方法為:基準刑×(1+從重情節的調節比例-從輕情節的調節比例)。

2.對於具有多個先適用量刑情節的,各先適用量刑情節採用連乘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體方法為:基準刑×(1±特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1±特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 ...×(1±特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各特定量刑情節之間是連乘關係。

3.對於單個先適用量刑情節與單個一般量刑情節並存時,先用特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用一般量刑情節進行調節,兩者之間是連乘關係。具體方法為:基準刑×(1±特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1±一般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

4.對於具有多個先適用量刑情節和多個一般量刑情節的,特定量刑情節先按照連乘的方法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一般量刑情節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再進行調節。

具體方法為:基準刑×(1±特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1±特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 ...×(1+一般從重情節的調節比例 - 一般從輕情節的調節比例)。這種調節方法也被稱為“部分連乘、部分相加減“。

本案中,被告人楊濤、楊磊、張鴻傑與他人預謀共同與被害人強行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雖然三被告人系強姦未遂,但不影響輪姦情節的成立,應認定三被告人構成輪姦。

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幅度內量刑。

合議庭綜合全案事實情節分析,本案雖系輪姦,但屬於犯罪未遂,且未對被害人造成損害,決定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鴻傑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在量刑上應當與其餘二被告人有所區別。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和河南省實施細則的規定:“犯強姦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法定情節之一的,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以外,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本案雖為犯罪未遂,但系多人共同有預謀的輪姦犯罪,故確定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一年。鑑於本案沒有需要增加刑罰量的情形,確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121個月)。

量刑情節方面,三被告人均具有的量刑情節包括:

(1)犯罪未遂,確定減少基準刑的40%;

(2)當庭自願認罪,確定減少基準刑的10%;(3)取得被害人諒解,確定減少基準刑的15%;(4)初犯,確定減少基準刑的10%。

被告人張鴻傑屬於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確定減少基準刑的10%。

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被告人楊濤和楊磊先適用未遂這個特定量刑情節,採用連乘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在此基礎上,其他一般量刑情節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進行調節,即121個月×(1-40%)×(1-10%-15%-10%)=51.48個月。

被告人張鴻傑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先適用未遂和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這兩個特定量刑情節,採用連乘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在此基礎上、其他一般量刑情節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進行調節,即121個月×(1-40%)×(1-10%)×(1-10%-15%-10%)=42.47個月。

合議庭經評議,認為對三被告人適用減輕處罰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且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間量刑平衡,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濤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判處被告人楊磊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判處被告人張鴻傑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案例要點

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刑的調節比例,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

具有多個先適用的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採用連乘的方法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進行調節。

作者:南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 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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