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3種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


導語: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該意見從量刑的基本原則、基本方法、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以及常見犯罪的量刑四方面展開論述。本文整理、節選其中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以及常見犯罪的量刑兩部分內容,供讀者參考。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情節

基準刑調整

比例

其他參考因素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14≤X<16)

減少基準刑的30-60%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為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16≤X<18)

減少基準刑的10-50%

同上

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

從犯

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

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

自首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但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坦白

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當庭自願認罪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根據犯罪性質、罪行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處

立功

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退贓、退賠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從嚴掌握情形同上

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從嚴掌握情形同上

達成刑事和解協議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

累犯

增加基準刑的10-40%,—般不少於3個月

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

有前科

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但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

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

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

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從嚴掌握情形同上

常見犯罪的量刑

1.交通肇事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3-5年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一人死亡

7-10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故意傷害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

3-5年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強姦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強姦婦女一人

3-6年有期徒刑

姦淫幼女一人

4-7年有期徒刑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三人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二人以上輪姦婦女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強姦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姦人數、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姦多人多次的,以強姦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姦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4.非法拘禁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犯罪情節一般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致一人重傷

3-5年有期徒刑

致一人死亡

10-13年有期徒刑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5.搶劫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搶劫一次

3-6年有期徒刑

入戶搶劫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巨大起點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搶劫致一人重傷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持槍搶劫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6.盜竊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數額較大起點或兩年內三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3-4年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7.詐騙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數額較大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3-4年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8.搶奪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數額較大起點或者兩年內三次搶奪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3-5年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搶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搶奪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搶奪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搶奪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9.職務侵佔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數額較大起點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數額巨大起點

5-6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0.敲詐勒索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數額較大起點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3-5年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0-12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11.妨害公務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妨害公務罪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2.聚眾鬥毆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犯罪情節一般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聚眾鬥毆三次

3-5年有期徒刑

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3-5年有期徒刑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

3-5年有期徒刑

持械聚眾鬥毆

3-5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3.尋釁滋事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尋釁滋事一次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5-7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犯罪情節一般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節嚴重

3-4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5.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大起點

15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較大起點

7-8年有期徒刑

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節嚴重的,3-4年有期徒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

增加基準刑的10-30%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增加基準刑的10-30%

毒品再犯

增加基準刑的10-30%

受僱運輸毒品

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毒品含量明顯偏低

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存在數量引誘情形

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6.危險駕駛罪

量刑起點: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7.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犯罪情節一般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3-4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吸收存款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8.集資詐騙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數額較大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5-6年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集資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9.信用卡詐騙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數額較大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5-6年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信用卡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0.合同詐騙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數額較大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3-4年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1.非法持有毒品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7-9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

3-4年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2.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起點: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量刑情節

量刑起點

情節一般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節嚴重

5-7年有期徒刑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增加基準刑的10-20%

在量刑起點基礎上,可以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注:上文,1-15出自2017年4月1日施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16-23出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來源:法律權威解讀、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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