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如何操作不違法?


來源|寧波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案情簡介:

秦先生與我市C網絡科技公司的勞動合同於今年3月5日到期,雖然C公司有意與秦先生續訂勞動合同,但C公司受疫情影響一直處於停工停產狀態,公司人事經理無法回單位拿公章與秦先生續訂勞動合同。同時,秦先生也比較著急,因受疫情影響,企業未來經營也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秦先生害怕C公司會以合同到期為由不再與其續訂,從而失業。3月11日,秦先生通過電話向人社局諮詢,希望人社局能告知相關正確的操作方法。

調查與處理:

人社局接到秦先生諮詢電話後,與C公司的人事經理取得了聯繫,在得知雙方均有意向續訂勞動合同後,人社局告知雙方,因疫情影響無法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但雙方均有意向續訂的,雙方可以通過網絡續簽電子勞動合同,如有必要,待C公司復工復產後,雙方可以再補訂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意向續訂勞動合同,應及時辦理合同續簽手續。本案中,秦先生和C公司均有意向續簽勞動合同,但因疫情影響,雙方無法辦理續簽手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C網絡科技公司有能力與秦先生通過網絡簽訂電子勞動合同完成合同續訂事宜,故在疫情期間,用電子形式續訂勞動合同是一個較好的選擇。

勞動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如何操作不違法?


典型意義:

疫情發生後,確實存在個別企業和職工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合同續訂困難的情況發生。因當前尚無針對企業停工停產無法續訂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規範或政策解釋,故建議企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相關規定,通過電子形式做好合同簽訂、續訂工作。

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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