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隨意約定違約金嗎

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經常有人過來諮詢,我在某某單位上班,現在因為某些原因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說離職可以,但得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交納違約金。

在職場中,單位可以收取勞動者違約金嗎?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呢?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只有以下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沒有第三種情況。

第一種,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屬於特定項目、技術培訓,入職培訓或者普通的培訓,進修不算在內),並且約定了服務期限,期限屆滿前勞動者離職的,單位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

第二種,勞動者(高管、高技、保密)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法律規定:

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懂法用法,才能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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