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關於民事案件訴前開展鑑定工作的指引

福田法院關於民事案件訴前開展鑑定工作的指引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案件訴前開展鑑定工作的指引

(2020年7月9日審判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為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縮短審理時限,提高辦案質效,及時化解矛盾,規範在訴前調解階段開展鑑定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對當事人起訴時明確有需要鑑定事項的下列民事案件,立案庭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將案件分流到訴調對接中心開展訴前調解: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四)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五)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鑑定意見證明的其他民事案件。

訴調對接中心應當在調解員名冊中選擇專業調解員與1名立案庭調解法官、1名審判業務庭法官共同組成調解小組,開展調解及鑑定工作,立案庭調解法官的助理負責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三條 調解小組在收到案件材料後應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期限為30日,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調解期限。

第四條 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需要通過鑑定明確相關事實的,調解小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並指定提出鑑定申請的期間。

第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的,調解小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三家鑑定人及委託順序;協商不成的,由調解小組向司法輔助中心移交鑑定申請。司法輔助中心應當於7日內在鑑定人名冊內搖珠確定鑑定人及順序。

第六條 委託鑑定前,調解小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確定鑑定內容並核對確認鑑定材料。

雙方當事人對關鍵性的鑑定材料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調解小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決定是否採納,或者要求當事人進一步提交證據並明確提交的期限。調解小組審查後,最終決定是否進行訴前委託鑑定。

第七條 委託鑑定由司法輔助中心統一對外委託、跟蹤督促,調解小組協助。司法輔助中心應當按預先確定的鑑定人及順序依次委託。

第八條 司法輔助中心應當在收到鑑定人的交費通知之日起3日內,將交費通知轉給調解小組,由調解小組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預交鑑定費。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預交鑑定費用的,視為撤回鑑定申請。

第九條 鑑定人接受委託後,自收齊鑑定材料之日起90日內或者委託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能作出鑑定書的,司法輔助中心應當每15日書面催促一次。

經過三次書面催促,鑑定人仍未作出鑑定書的,調解小組應當徵求當事人意見是否終止本次委託,另行委託其他鑑定人。當事人同意繼續等待的,司法輔助中心仍應當定期書面催促鑑定人。當事人要求終止本次委託的,司法輔助中心應當按預先確定的鑑定人順序另行委託其他鑑定人。

第十條 調解小組應當審查鑑定書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法院的名稱;

(二)委託鑑定的內容、要求;

(三)鑑定材料;

(四)鑑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

(五)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六)鑑定意見;

(七)承諾書。

鑑定書應當由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附鑑定人的相應資格證明。委託機構鑑定的,鑑定書應當由鑑定人蓋章,並由從事鑑定的人員簽名。

第十一條 司法輔助中心應當於收到鑑定書之日起3日內,將鑑定書及相關材料移交調解小組,調解小組應當在收到鑑定書之日起3日內將副本送達雙方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有7日的異議期。

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的,調解小組應在異議期屆滿之日起3日內將當事人的書面異議移交司法輔助中心,司法輔助中心通知鑑定人在15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調解小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鑑定人對鑑定書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第十二條 鑑定書出具後,調解小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繼續調解,調解期限重新計算15日。

第十三條 對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立案庭應當在立案後將案件分配給調解小組成員之外的其他法官承辦。

第十四條 承辦法官或者合議庭應當對鑑定書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採信。

鑑定書存在依法不能被採信情形需要重新委託鑑定的,承辦法官或者合議庭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是否申請重新司法鑑定。當事人申請重新司法鑑定的,承辦法官的助理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或者搖珠選定鑑定人,具體流程參照本指引相關鑑定流程執行。

第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的,承辦法官的助理應當在開庭前15日書面通知司法輔助中心,司法輔助中心應當在開庭前10日內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

第十六條 依據本辦法進行的訴前委託鑑定,其鑑定意見與訴訟中的鑑定意見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訴前開展鑑定的相關事項,本指引沒有規定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釋關於訴訟中鑑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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