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三次開庭為何不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一,適用範圍,第二,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進行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但是我的訴訟簡易程序,作為原告人沒有申請簡易程序,怎麼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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