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大 數 據 分 析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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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公號:瑞唐律師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大 數 據 分 析 報 告

遼寧瑞唐律師事務所 判研中心 2019年03月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大 數 據 分 析 報 告

注:本報告數據收集截止至2019年3月4日,因裁判文書數據一直處於不斷更新的狀態,故文中數據與本文發稿時相比略有出入,但不影響本文對案件數據的分析,請讀者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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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遼寧高院建設工程類案件的總體情況

1、2018年度各高院與遼寧高院審結的建工案件情況

根據現有的公開裁判文書,2018年,大陸地區各高院共計審結一般民事案件108164件,其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7076件,全年審結建設工程類案件佔民事案件總數的6.5%。

遼寧高院共計審結一般民事案件5496件,其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454件,佔民事案件總數的8.3%。而遼寧高院全年審結的民事案件總數佔各高院審結民事案件總數的5.1%,審結的建設工程類案件數佔各高院審結的建設工程類案件數的6.4%。2018年,遼寧高院建設工程類案件較2017年審結案件增長358件,增幅高達263%。說明遼寧高院審結的案件中,建設工程類案件的佔比略高於各省高院的平均水平,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屬於遼寧地區的高發糾紛類型,案件數量增幅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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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審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居前十位的省份,依次是江蘇、四川、遼寧、安徽、河北、河南、吉林、廣東、湖南、黑龍江,審結案件數量最少的是西藏高院,遼寧高院審結建設工程類案件454件,在有統計數據的31個省份中排名第三位,較2017年排名上升了20位,遠高於各省審結建設工程類案件平均數22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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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不論是遼寧高院審結的民事案件總數,還是建設工程類案件,均處於全國上中游水平。雖然統計數據會受到地區裁判文書公開程度的影響,但仍能反映出地區民商事訴訟的活躍性,而民商事訴訟的活躍性又在一定程度反映了地區經濟行為的活躍性,可以看出隨著2018年遼寧地區經濟水平的回暖,商事訴訟糾紛數量隨之出現井噴式增長。

2、遼寧高院審結的建設工程類案件的程序及案由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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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程序分佈看,遼寧高院審結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一審案件僅有4件,二審案件70件,再審380件。說明遼寧高院審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主要以再審案件為主,初審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層法院和中院。

遼寧高院審結的建設工程類案件的案由特點是:涉及案由較廣,但重點突出,近76.9%的案件為施工合同糾紛,施工合同糾紛涉及主體眾多,範圍廣,問題繁雜,是建設工程領域產生糾紛最多、爭議最大的糾紛類型。

3、遼寧高院審結的二審、再審建工案件地區分佈

遼寧高院下轄14個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遼河中級人民法院、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大連海事法院3個專門法院,本次統計未檢索到遼河中級人民法院和大連海事法院的數據。經統計,2018年遼寧高院審結的450件二審、再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區分佈十分不均衡,主要集中在瀋陽、大連,分別為141件、110件,兩地案件數佔遼寧高院審結建設工程類案件總數的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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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遼寧高院審結的建工案件律師代理情況

本報告將當事人區分為攻守兩方,從律師代理情況看,遼寧高院審結的建設工程類案件中,攻方聘請律師代理的有303件,佔比66.7%,守方聘請律師代理的有170件,佔比37.4%,雙方均未聘請律師代理的有104件,佔比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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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方作為訴訟的發起者,往往更重視訴訟結果,因此聘請律師代理的案件數要多於守方。由於高院審理的案件多為案件重大複雜,案件標的相對較高,整體看來遼寧高院審理的案件律師代理情況要略好於下級法院。

二、遼寧高院建設工程案件詳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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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遼寧高院有關建設工程案件的裁判觀點梳理

【裁判規則】一

被掛靠人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以自己名義單獨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不論其與掛靠人之間是否存在掛靠關係,也不論是否實際施工了案涉工程,都不影響其訴權。

【案件索引】

(2018)遼民終247號:瀋陽山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遼寧東方創展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院觀點】

山盟公司作為本案原告基於其與東方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建設工程施工協議書》,以東方公司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東方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及損失、賠償金。本訴訟的原告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亦有明確的被告及具體的訴訟請求,起訴狀中也提出了相關事實和理由,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和一審法院管轄,故山盟公司的起訴符合《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本案中山盟公司是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向東方公司主張權利,不論山盟公司與案外人王鳳儀是否為掛靠關係,山盟公司是否實際施工了涉案工程,對山盟公司在本案中享有的訴權並無影響。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的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裁判規則】二

建設工程的勞務分包合同,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種。依據無效的勞務分包合同實際完成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的施工主體,應屬該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因此,誠信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有權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發包人仕豪公司在欠付承包人華鑫公司工程款的範圍內承擔勞務分包價款的給付責任。

【案件索引】

(2017)遼民終740號:大連仕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市渝北區誠信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

從華鑫公司與誠信公司簽訂的《新華國際項目一期工程A標段勞務分包合同》的內容上看,該合同應屬勞務分包合同的性質。但該合同的勞務分包範圍明顯超出了誠信公司的勞務承包資質等級——“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不分等級”。因此,該合同應屬無效的勞務分包合同。依照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務分包合同雖然無效,誠信公司依然有權就其已經完成的、沒有質量問題的勞務作業量,比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標準,主張相應的勞務分包價款。

建設工程的勞務分包合同,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種。依據無效的勞務分包合同實際完成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的施工主體,應屬該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因此,誠信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有權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發包人仕豪公司在欠付承包人華鑫公司工程款的範圍內承擔勞務分包價款的給付責任。

【裁判規則】三

變更訴訟請求後,超出一審法院級別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上級法院審理。

【案件索引】

(2018)遼民轄終111號:中冶天工集團天津有限公司、昌圖興隆寶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院觀點】

本院經審查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本案中,上訴人在一審程序中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增加了訴訟請求……現上訴人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其訴訟標的額已符合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規則】四

關於工程中途停止施工,沒有完成施工任務,雙方也未就已完工程價款進行結算的工程款利息如何支付,如已完工程款是一審法院委託專業造價諮詢機構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後才確定的可以從該司法鑑定意見書做出之日起計算利息。

【案件索引】

(2018)遼民終113號:柳利軍;韓雨虹;大連佳晟置地有限公司二審案件判決書

【法院觀點】

本案柳利軍、韓雨虹因故中途停止施工,自行撤場,沒有完成施工任務,其就已完成的施工量有權利向佳晟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但是,其撤場時雙方未就已完工程價款進行結算,佳晟公司無法在柳利軍、韓雨虹撤場之時立即支付已完工程款。案涉柳利軍、韓雨虹已完工程款是一審法院委託專業造價諮詢機構於2017年12月1日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後才確定的,佳晟公司即使應當儘快給付工程款,至少也從該司法鑑定意見書做出之日起給付。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本案建設工程雖然自柳利軍、韓雨虹撤場之日由佳晟公司實際接收,但並非竣工後的正式交付,而是雙方存在巨大爭議無法協商解決時的接收,沒有任何交接手續,此時雙方就已完工程價款尚未確定,不存在付款條件。一審確認自柳利軍、韓雨虹撤場時間即為工程款應給付日,不符合本案實際。一審判決佳晟公司給付案涉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6年1月10日撤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確屬不當,應予改正。案涉工程款欠款利息應改為自2017年12月1日司法鑑定意見書做出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給付。

【裁判規則】五

發包人因建設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起訴承包人,若修復費用已實際發生,且沒有產生新的修復事實發生的,雖然發包人申請修復費用鑑定,但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實際發生的修復費用予以承擔。

【案件索引】

(2016)遼民終812號:遼寧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江蘇省第一建築安裝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

關於中海公司提出一審沒有采信涉及修復費用的造價鑑定問題。一審法院依據原告的申請委託省建設科研院對於被告施工的工程質量進行司法鑑定,結論為1#-6#樓在土建、電氣等方面分別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對於質量不合格的部分,江蘇一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鑑於雙方合同已解除,江蘇一建已撤出施工現場,無法繼續修復,對於中海公司發生的修復費用,江蘇一建應當承擔。

但中海公司與東大公司、七建公司就江蘇一建遺留的土建、裝飾、水暖、電器、消防及其維修工程分別簽訂了包死價的施工合同,兩份合同維修費用合計1,268,174元,且在東聯公司出具鑑定報告前,案涉工程已經交付購房人使用,驗收合格,鑑定期間也無返工重修的事情發生,因此,一審認定維修費用需1,268,174元,符合客觀實際情況。東聯公司的鑑定結論數額與實際所需維修費用相差巨大,其鑑定結論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沒有采信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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