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中標通知書對工程總價款作出變更,應視為新的要約

案情簡介

安裝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認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系無效合同,但鑑定結論按照合同約定讓利14.5%而計算出工程造價87,735,026元錯誤,沒有事實依據;泉德公司已經使用案涉工程長達3年之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關於“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安裝公司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以外部分不再負有維修義務,一、二審法院判決在工程款項中預留120萬元質量保脩金,沒有事實依據;

「最高院案例」中標通知書對工程總價款作出變更,應視為新的要約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一)關於一、二審判決按照讓利14.5%認定工程造價87,735,026元是否恰當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本案中,安裝公司按照泉德公司招標公告的要求,報送《投標文件》作出的讓利比例為“稅後總造價讓利7%”,而泉德公司向安裝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載明的讓利比例為“總價讓利14.5%”,泉德公司的《中標通知書》對工程總價款作出變更,應視為新的要約,安裝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雙方按照“總價讓利14.5%”的約定簽訂後續一系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案涉系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為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一、二審法院參照合同約定,按照“總價讓利14.5%”對案涉工程進行鑑定,並依據鑑定結論認定案涉工程總價款87,735,026元並無不當。

「最高院案例」中標通知書對工程總價款作出變更,應視為新的要約

法律評析

簡單的來說,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在一般的建設工程領域,招標文件屬於要約邀請,投標文件屬於要約,中標通知書屬於承諾,本案的特殊性在於中標通知書發出的同時對工程價款作出了實質性變更,且後續雙方又根據此中標通知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視為雙方之間達成新的合意。雖然此項變更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合同無效的,承包人仍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規定,按照雙方之間新的合意作出裁判,這樣的裁決也符合實情的發展,也將各個階段的民事行為予以定性,要約,再要約,承諾,合同成立,合同因實質變更而無效,最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吉林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840號

歡迎點擊右上角“關注“,以期下次精彩更新吧!你還可以點贊、收藏、評論與轉發,把它分享給你的小夥伴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