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轉包方是否在發包方欠付工程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最高院:轉包方是否在發包方欠付工程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最高院:轉包方、違法分包方是否應在發包方欠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裁判要旨

《建設施工合同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向發包方、轉包方、違法分包方主張工程款,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該規定並未明確轉包方、違法分包方應當對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公平原則,轉包方、違法分包方亦應在欠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案例索引

《河南省柘城縣市政建築工程公司、河南省廣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與河南省廣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國化學工程第四建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3268號】

爭議焦點

轉包方、違法分包方是否應當對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2011年10月1日,北海新材料公司與中化四建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中化四建公司承建案涉土建、裝飾與安裝工程。2012年1月10日,中化四建公司與廣廈商丘分公司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將案涉工程的土建及安裝部分分包給廣廈商丘分公司。此後,廣廈商丘分公司又將其分包的工程項目肢解轉包於柘城市政公司、宏慶公司、萬通公司施工。因此,中化四建公司系本案工程的總承包方,也是分包方,廣廈商丘分公司為轉包方,柘城市政公司、宏慶公司、萬通公司為施工單位。根據《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向發包方、轉包方、違法分包方主張工程款,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該規定並未明確轉包方、違法分包方應當對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公平原則,轉包方、違法分包方亦應在欠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在中化四建公司已經足額墊付工程款的情況下,無需再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二審判決由轉包方廣廈商丘分公司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並無不當。柘城市政公司、廣廈商丘分公司申訴主張中化四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轉自 法門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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