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精神障礙患者闖禍,制度尚需細化


8月26日紅星新聞報道,當天四川廣漢警方就一起突發事件通報:“24日下午一男子在廣漢市某店購買奶茶時,突然扇了身旁一名女孩一巴掌。當晚,女孩家長報警後警方立即開展調查。經查,打人男子曾有精神病史,並在接受藥物治療,此前無肇事肇禍行為。事發時該男子認為身邊女孩踢打了他,動手扇了女孩一巴掌。目前,被打女孩及其家長已接受該男子家人道歉,並就此事達成諒解協議。打人男子現已被送往精神病醫院接受封閉治療。”


監控視頻顯示,事前兩人並無肢體接觸,迎面被打後,女孩身子大幅度後仰消失在監控區域。受到驚嚇的還有不少網友,事發之毫無徵兆、男子出手之重,令人直呼“可怕”。警方及時的調查和通報,有效緩解了關注者的緊張情緒,尤其得知女孩一家已表示諒解,被打男子也開始接受封閉治療,無疑是一個令人相對安心的處理結果。然而,從避免此類事件再發的角度,對於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涉嫌做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該如何界定、歸責、預防再犯等等諸多具體問題,並未隨著通報一同消失。

稱男子行為系“疑似”“違反”,是基於“曾有精神病史”說法,但事發時該男子是否處於發病狀態,與女孩被打之間是否確係因果關係,即男子是發病傷人,還是處於完全行為能力狀態下隨機故意傷人,目前未見法定機構對此事作出相關診斷結論或鑑定給予證明。這不僅涉及事實,還涉及對男子處理是否科學,尤其是當前處理措施是否足夠避免男子再犯。


這個責任不在警方,而主要在監護人。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只有患者或其監護人可以申請診斷或鑑定;另外該條款還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實施住院治療。肇禍男子從自由購物到接受封閉治療,可以看到,患者或監護人此前選擇了非封閉治療方式。那麼,對於“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情形,監護人是否確盡應有的注意義務呢?


既然雙方已經達成諒解,可能包括了對監護人一定程度上過失的諒解。可無論從保護公眾安全還是患者自身健康安全的角度,預防遠比事後處理更重要。有學者曾對172例重複違法精神障礙患者進行數據分析得出,首次違法後未進入法律程序的佔59.3%,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的僅12.2%。類似廣漢男子,行為尚未達到刑事訴訟法上強制醫療的程度,如果確係因發病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那麼,從預防的角度進行處置、收治,當前規定確實模糊,現實中操作乏力,因而更復雜。


對此,有國家採取了附條件釋放式強制醫療,對監護人和相關機構課以更多的法定責任,來明確和提高對“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情況的注意義務,以更有效地預防精神障礙患者為禍、再為禍。

患病無罪,但從制度上預防借病傷人、帶病傷人,尤其處在發病犯罪、發病違法之間的模糊地帶上,還需要我們做更多工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