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公路拖车基价上调 5月1日起施行

早报4月21日讯 日前,山东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自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标准,拖车、吊车、平板车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其中拖车基价进行了上调,一类车拖行10公里以内收费350元,每增加一公里收费10元。

据了解,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拖车费从现场拖车救援时计收。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换轮胎按每个50元 (每车150元)计收;解刹车按每轴50元 (每车150元)计收。

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被救援车辆(货物)的停车看护费执行各市收费标准,但空车不得超过30元/车·天,载有货物车辆(包括货物)不超过35元/车·天,单独货物不超过2元/吨·天。

(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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